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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1.1 基本要求1.1.1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场所应具备对大件垃圾拆解、清洗等功能,也可兼具集散场所功能。1.1.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场所的选址及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大件垃圾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转运暂存场所以及暂存周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本文件6.1.4的规定。1.1.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场所的选址应符合CJJTI34的规定。1.1.4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场所应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1.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1.2.1 大件垃圾拆解应符合下列要求:a)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宜按其材质进行拆解;b)废旧家
2、具等大件垃圾宜按木质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拆解;c)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之前的拆解过程不应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出,其拆解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应符合HJ527的规定;d)大件垃圾拆解时应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1.2.2 大件垃圾的清洗应符合下列要求:a)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采用干式清洗时,应除尘并妥善收集灰尘,收集到的灰尘以及清洗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b)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采用湿式清洗时,宜采用节水清洗工艺,应按GB8978要求处理清洗废水并处置清洗淤泥。1.2.3 大件垃圾的消毒应符合本文件7.8的规定。1.2.4 大件垃圾应按照不同拆解零件,采
3、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再生利用。不同拆解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a)拆解的废塑料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3的规定。b)拆解的废金属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标准求8.4的规定。c)拆解的废玻璃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5的规定。d)拆解的废陶瓷、废皮革零件宜根据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进行分类回收。1.2.5 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作为二手商品交易时宜符合下列要求:a)有条件的地区宜建设规范的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b)社区可建设二手商品寄卖店、寄卖点,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宜促进居民家庭闲置大件垃圾交易和流通;c)宜采用“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促进大件垃圾二手商品网络交
4、易平台规范发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d)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出售时应有再使用商品的标记、检验合格证及编号,并应建立再使用产品检验及销售档案。1.2.6 大件垃圾拆解后产生的残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拆解后无再生利用价值的可燃物,宜破碎后运至焚烧处置,其他拆解残余物宜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置。b)未经拆解或分类的大件垃圾不得直接全部破碎后混合处置。处理后的残余物进入填埋场和焚烧厂处置量不得超过进入场所大件垃圾重量的30机1.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1.3.1 家庭装修垃圾应按成分进行再生利用。1.3.2 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可按照可回收物类别再生利用。1.3.3 混凝土、砖瓦、陶瓷、石膏土等应优先就近利用。1.3.4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除尘、降噪措施。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建设、运行管理及残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GB55012和CJJT13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