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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专业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明确专业负责人的选聘程序及其职责,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在专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选聘条件第一条专业负责人须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第二条专业负责人须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三条同等条件下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者,或职教名师、十佳教师等称号获得者优先选聘。第四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管理能力。第五条每个专业都应设置一个专业负责人,设方向的专业可按专业方向设置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也可由教研室主任兼任。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六条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院(系)根据选聘
2、条件提出人选,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七条院(系)发放聘书,并报教务处备案,每届聘期3年。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组织拟定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经所在院(系)会同教务处报学院批准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开展本专业社会需求调研、社会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调研。第十条负责起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一条负责组织本专业的研讨活动。第十二条指导本专业校内实习实训场地基地建设,直接负责本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组织工作。第十三条负责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加强与本专业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每学期组织召开本专业学生座谈会至少一次。第十四条根据教学实施情况和本专业发展动态,对本专业教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包括课程的调整、课程内容的变化等,并提出书面意见。第四章考核与待遇第十五条专业负责人的考核由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负责进行。第十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中规定的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第十七条对专业负责人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考核不称职的专业负责人及时更换。第十八条专业负责人从事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按每周2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并发放相应课酬作为奖金。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