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实施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管理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以下称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得到辨识并有计划的进行排查和处理,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规定、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隐患识别、排查、治理、考核、奖惩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或生态环
2、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不良工作环境和管理方面的缺陷;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场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体系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综合管理部等业务部门以及各基层场站、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场长、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
3、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以及“源头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公司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范围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安全环保监察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各场部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隐患的核定、防控、治理、验收、销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二)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组织开展上级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的验收工作。(S)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未对“隐患制造者”追究责任等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第十条生产技
4、术部职责(一)负责公司电力安全、设备设施、环保等重大事故隐患防控措施、治理方案的审查,组织、指导各场站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行全过程管控和闭环管理。(二)负责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组织各场部开展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分析隐患产生原因,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控制新隐患的产生。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部职责(一)负责督促、指导各基建项目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从项目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安装、调试等各环节控制。隐患的发生。(二)负责各基建项目安全隐患防控措施、治理方案的审查,对本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进行验收。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公司物管工作安全、设备设施、环保等安全隐患
5、防控措施、治理方案的审查,对本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进行验收。(二)负责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组织各场部开展隐患专项整治,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分析隐患产生原因,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控制新隐患的产生。第十三条各场部职责(一)各场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二)负责建立安全隐患档案,满足全过程追溯的要求。(三)负责对场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管控和闭环管理。(四)负责开展隐患排查活动,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消防隐患,控制新隐患的产生。(五)负责定期总结、分析场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六)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综
6、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辖区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场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发包的生产、工程等项目,各场部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第三章隐患排查上报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按照“发现(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应结合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设备日常巡视、缺陷分析、运行分析、异常分析、可靠性分析、技术监督、事故分析、“三违”检查、设备检修预试、设备定期维护、安全性评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进行。对于
7、发现的隐患,应建立隐患记录,满足全程可追溯要求。第十七条各场部应按照日常检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编制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隐患。第十八条各场部应对本单位及上级公司、政府部门等排查发现的所有隐患进行分级,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按照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及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要求逐级报送公司和政府部门。第十九条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
8、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分为I类重大事故隐患和II类重大事故隐患。I类重大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或上级单位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各场部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认定标准及认定原则见附件Io第二十一条各场部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场部及各级部门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各场部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8小时内上报公司,隐患原则上应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第二十二条各场部每季、每年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9、并分别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场部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场部明确专人,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每月将各场部上报安全隐患发现和整改汇总分析情况在月度安全生产视频会上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场部应按规定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四)隐患治理完成前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四章隐患治理第二十六条各场部应
10、建立依据隐患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场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则,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进度表,公司各业务部门应督促隐患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治理。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管理遵循的原则(一)动态管理的原则。(二)闭环管理的原则(PDCA循环)。(三)分类管理原则。(四)五定原则(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定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安全隐患治理应结合日常维护、计划检修、技术改造、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
11、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S)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班组(场站)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公司负责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第三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隐患所在场部进行预验收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复杂或疑难隐患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可结合实际通过现场验收、审查相关资料等方式),并形成验收报告。第三十一条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安全隐患,应办理隐患延期手续。重大隐患的延期
12、,场部须在15天前向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知会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备案,提前10天向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提交延期说明。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延期的原因;(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各场部要建立安全隐患发现和整改台账,真正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实行动态管理,使多数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已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隐患档案保存期至少3年。第三十三条各场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第五
13、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公司不断建立完善安全隐患管理的考核机制,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和扩大事故的应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懈怠、延误整改期限及整改后未见效果的应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发现的隐患,各场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特别是对于重复发生的隐患或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又制造出新的隐患,要从重处罚。第三十六条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提出考核意见。具体考核方法详见附件7。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大隐患分类和认定原则2 .
14、隐患报告登记表3 .安全隐患整改计划表4 隐患整改通知书5 .隐患整改确认单6 .隐患整改检查验收表7 .安全隐患奖惩意见表重大隐患分类和认定原则一、重大事故隐患(一)I类重大事故隐患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隐患。2 .电力安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类重大事故隐患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
15、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5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全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6 .设备设旅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7 .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新能源场站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斯开展。8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人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经国家和地方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清况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环境隐患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9 .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包括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在内次生)。10 凡是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通报或限斯整治的问题、或已构成环境舆情、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污染或破坏事件的,也纳入重大事故隐患.二、认定原则(一)人身安全隐患的一认定:1死伤人数按隐患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