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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学员:XXX学号: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2017年2月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
2、供有益指导和参考。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
3、享有知识产权。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
4、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1.1.2能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展会项目的创意享有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表达形式不是思想。从理论上讲,如果展会项目的创意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则享有著作权。但在实际中要给予展会项目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难度,因为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过错。当然,名牌展由于其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展会项目创意侵权问题则较容易得到认定。1.1.3形成品牌的名牌展享有知识产权。靠主题形成品牌的名牌展是展会组织者长期精心培育的结果,除了展会名称外,最主要的是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好的结合,它是一种商誉的长期积淀。商标法的相
5、关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权保护,即使没有注册,名牌展也可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国际上也只对达到标准的会展予以国际展览联盟注册。没有形成品牌的主题展不享有知识产权,对普通展会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某些人或组织的垄断利益,排斥竞争。1.1 .4在展会过程中产生的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展会作为一项“知识型”产品,在展览过程中往往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精神成果。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要该精神成果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一个展览过程中,可能受到保护的精神成果主要包括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以及在展览过程中发明的一
6、些设备、器械及外观设计。其中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等精神成果,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具有独创性的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以及宣传展会的广告手册都具备知识产权性质。1.2 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12.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
7、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12.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1.2.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
8、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1.2.4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
9、度。1.2.5相关监管法律不完善目前,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由商务部、工信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法律法规。随着会展业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化,上述法律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导致一些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例,其覆盖范围十分有限。该法第二条主要就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这显然无法满足当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近年来,随着会展业快速发展,会展知识产权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例如会展陈列方式、品牌宣传、会展创意等。这些都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知识权利,被其他法律纳入到保护范围内。例如在
10、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但是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这些新型知识产权却没有被纳入其保护范围内,这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其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关于现场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过于复杂,例如第七条中规定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构由会展主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部门组成十分繁冗和负责,明显加大了部门协调难度和阻力。最后,该办法关于会展组织者、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前会展业发展实际作出调整。1.2.6会展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会展主办方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义务,但是
11、从实际情况来看,会展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明显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会展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化背景下,主办方主要精力用于展览更多参展商,而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其次,除了一些大型展会主办方有雄厚实力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最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相关投入不足,导致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足够监督和管理。1. 2.7行业协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难发现,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会展业高度发达的香港,行业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充当了主力
12、军的角色,许多保护规范制定和执行都是在行业协会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的。从我国国内来看,行业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至今我国都未出现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会展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对会展业的影响十分式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足够影响力和主导力。1.3. 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探析如果会展上亮相的产品和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损失将相当惨重。因此,只有对会展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13.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的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而言,第一,其保护范围过窄。
13、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纳入保护范围,这是明显欠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不断出现,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这些新型权利因其创造性和获益性而被公认为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并被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却没有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二,其规定的现场投诉处机构组成过于复杂,如第7条规定投诉机构由会展主办方、会展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这就给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带来了困难。第三,该办法本身是政府规章的性质,法律效力就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和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使得办法的执
14、行出现了问题。除了权威性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也存在着困难。虽然现在知名的会展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主体、行业相关各方面如政府机关、会展主办方、参展商、行业协会、商会采购商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今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13.2会展主办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于通常的会展一般都是处于起步或发展阶段,由于没有形成品牌优势,会展的资源大多是供大于求的,是买方市场。而参展企业多少又直接影响了会展主办方的经济效益。对于会展举办方来说,参展商在会展上维权是他
15、们不希望看到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认为这是给会展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会影响会展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希望因此而“得罪一些较大参展商,大多数会展主办方与参展商的关系是主办方邀请参展商参展,而不是参展商向会展主办方要展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很多会展主办方都想将会展提高档次,规模越办越大,进而办成国际性的会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必然会限制会展规模和档次的提升,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专利权纠纷占据了绝大多数,专利侵权纠纷又有70%以上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上。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与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层次密切相关。具体分析
16、,我国企业有几点突出问题:一是经济实力与跨国公司不在一个档次,研究开发和创新投入严重不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更为短缺。二是技术创新缺少历史积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受制于人。三是企业品牌战略处在弱势地位。四是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正是由于以上的问题所在,不少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投资成本高、资金周转期长、回报收益不显著,转而采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是由于侵权成本低,研发成本高,侵权仿造容易,获取利润较高。造成一些技术含量相对不高或者是主要以产品外观取胜的行业互相抄来抄去,侵权盗版严重。1.3.3.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是造成会展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在我国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使用的登记制度或者说是没有进行实际审查,使得许多人出于各种目的申请了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了授权,施行这种制度的初衷在于因为此两种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