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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通知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
2、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二、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对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附件1),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一)设
3、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
4、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三、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
5、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供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主动向养老机构告知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只需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通过民政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备案工作基本流程(流程图及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6):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备案,也可以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审核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
6、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养老服务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应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养老机构开办食堂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
7、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四、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当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许可证书。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
8、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
9、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法定监管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及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涉及本行业法律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本通知于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31号)文件同时废止。省民政厅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