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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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应急规字(2023)9号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1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粤安监(2009)88号)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第三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下列法定职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3、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四)对适用普通程序法定处罚额度在10万元以下,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五)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的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六)对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的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的调查(委托事项范围另行制定)。第四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违法行为行使委托

4、执法权限。第五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由其内设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当具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第六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书应载明:(一)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委托执法的依据、权限、期限;(四)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六)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5、。第七条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执法事项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告,并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应急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委托执法关系。第九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

6、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向过错单位追究责任。第十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第十一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执法文书。第十二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7、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参与调查工作。第十四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第十五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每月25日前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当月委托执法行为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第十六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

8、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受委托执法的管辖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九条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情况,需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工作。第三章执法检查第二十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

9、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第二十一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尊重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减少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必须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人)的全称、性质、企业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

10、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二)检查项目情况的记录;(三)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内容有误或有所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签名确认。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记录的每一页签名(盖章)。现场检查记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执法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摄像(影)内容、角度、距离和顺序。影像必须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正常情况下,先拍摄方位再拍摄概貌、现场中心,最后拍摄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员,拍摄照片或录像应将执法人

11、员摄入。第二十六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届满的,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

12、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或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进行证据收集时,应当通知被抽样取证单位负责人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负责

13、人签名(捺印)后,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一份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存档。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名的,可由其他在场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人员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由执法人员与被抽样取证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对所抽取的样本共同签名确认。需要鉴定或检测检验的,制作鉴定委托书,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保存量仅限于用作证据之需,不能变相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

14、或者扣押。第三十一条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经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点验后,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纳印)。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签名后,连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街镇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存档。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及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注明情况,邀请两名以上(含两名)现场见证人到场,并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签名(捺印)。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街道办事

15、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制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解除保存的,归还物品,并请当事人签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扣押或查封的,应在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前,报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扣押、查封。第四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按如下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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