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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发改规字(2023)2号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花都支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广州市花国储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各粮所:广州市花都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都支行2023年12月21日广州市花都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花都区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参照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穗发改规字(2023)4号),
2、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第三条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粮管中心)、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花都支行),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第四条本级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第五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
3、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第六条参与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局是区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第八条区粮管中心具体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工作;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负责年度储备粮油费用清
4、算工作;按规定实施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管中心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区粮管中心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第十条农发行花都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监管。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
5、定,做好区本级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工作,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三章规模品种第十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布局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或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储备品种结构,由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粮油流通需求、应急需要和储存特性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第十三条区本级储备粮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桐油为主。区本级成品粮油
6、储备规模应达到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要求。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粮管中心提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具备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十五条区本级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一)直接委托是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和粮库承担任务。
7、委托对象一般是具有较大规模粮油储备设施及能力的区属国有粮油企业。(二)招标委托是指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条件的粮油企业。第十六条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粮管中心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负责将承储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推送至信用广州网公示。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承储期限届满前,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区粮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
8、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第十八条承储期限届满时,如遇粮油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油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粮管中心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贯彻执行,其中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储备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植1油质量必须达到棕稠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入库储备粮油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业
9、支付。第二十一条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一批,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区粮管中心、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粮油入库完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杆样。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须在收到杆样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打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储备粮油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10、。正常储存年限内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轮换出库,须由承储企业委托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储备粮油质量安全问题,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行业法规,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区本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
11、完整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粮管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生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应当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配合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三十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
12、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编制及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期间,承储企业在保证轮换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调整轮换计划,报区粮管中心审核,由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优质稻谷储存年限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成品粮油不超过1年并在保质期届满前进行轮换,其他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储存年限后,若质量指标仍符合宜存标准,报区粮管中心审核,由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轮换。第三十三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按照批准的品
13、种和数量组织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具体执行由区粮管中心与承储企业协商并书面确定。第三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分批次提出申请,报区粮管中心审核,由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审批结果送农发行花都支行备案。第三十五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货款回笼户和财政补贴专
14、户,接受资金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备粮油费用包括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第三十九条储备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广州市相关标准执行。第四十条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核定入库成本价格或采购中标价格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第四十一条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广州市相关标准执行,实行定额包干。经区政府批准实行财政兜底的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根据核定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价格组织清算,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第四十二条储备粮油费用实行
15、季度预拨、年度清算制度。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粮管中心审核,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至承储企业账户。未达轮换期限但纳入年度轮换计划的储备粮油,轮换当年不给予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给予储备粮油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备粮油费用。第四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五条承储期限结束后,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采购中标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出库价格组织清
16、算。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区粮管中心负责组织全区年度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等工作。第四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