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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12 无障碍通行设施22.1一般规定22.2无障碍通道21.1 3轮椅坡道32.4 无障碍出入口32.5 门3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52.7 楼梯和台阶62.8 扶手6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62.10 10缘石坡道72. 11盲道83无障碍服务设施93. 1一般规定93.2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
6、障碍厕所113.3 公共浴室和更衣室123.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123 .5轮椅席位134 .6低位服务设施13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155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171.0.1为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2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3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4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
7、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5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无障碍通行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
8、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IOo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OOm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00,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2.1.3 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2.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2.2 无障碍通道2.2.1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2.2.2 无隙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O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o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2.2
9、.4 无障碍通道上有井盖、算子时,井盖、算子孔洞的宽度或宜径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2.2.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不大于2.OOm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2.3 轮椅坡道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2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232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1o233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和
10、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2.3.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O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2.3.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2.4 无障碍出入口2.4.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歹U3种出入口之一:1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2.4.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明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2.4.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OnIn1,或者在紧
11、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OninU2.5 门2.5.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并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252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253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254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2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OOm;3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
12、力度不应大于25N。255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oO叫2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OOmo256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2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In150m之间。2.5.7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o258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
13、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s。259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2.6.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O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2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3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4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2.6.2 无隙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
14、1onU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IOm,宽度不应小于11O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为水平滑动式门;2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3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S。2.6.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深度不应小于1.20叫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
15、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6.1条的有关规定:2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3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2.7 楼梯和台阶2.7.1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On1n30On1n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2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2.7.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2.8 扶手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O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Omn170Ommo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IoOmm。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