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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章程(法人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准。第三条公司宗旨是:【】。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2、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八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第五章股东(出资人)名称第十一条股东(出资人)名称:【】;住所:【】;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3、股东以【出资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缴交。第七章【党组织】第十三条公司【党组织】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设【纪检监察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委员若干名。【党组织】书记及其他党组织成员的任免按照党的
4、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S)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第十五条【党组织】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二)
5、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四)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企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五)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七)研究决定企业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
6、事项。第十六条【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四)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五)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六)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企业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A)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九)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
7、采取的重要措施;(十一)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组织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第十七条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会、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提交企业【党党组织】进行讨论研究,【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经营班子进行决策。【党组织】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第八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
8、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设董事会版本】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每届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股东委派任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执行董事版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
9、人,由股东决定产生【相应不要下面董事会内容】。第二十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决定公司总经理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意见
10、。(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出资人)任免】/【经股东(出资人)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经股东(出资人)同意,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对【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11、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公司设/不设监事会,监事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12、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S)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13、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任期为三年。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
14、面负责。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15、任意公积金。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六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第三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确定。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S)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