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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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本市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5)37号),市政府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第三条创新

2、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市财政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初始规模为1亿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各市辖区(广陵区、邢江区、江都区)和功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市科技局设立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管理

3、,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笫六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创新券在设置初期以企业类为主,今后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实际需要再设立其他类别的创新券,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每年发布的创新券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企业类创新券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过程中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以及添置先

4、进的研发设备等科技创新投入。企业类创新券分为A券、B券。企业类A券支持对象为尚未开展过研发项目、未享受过科技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企业类B券支持对象为经税务部门确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笫七条创新券采取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超过2年。第四章创新券的发放与兑现笫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拟定创新券申请指南,明确具体审核标准,确定年度发放额度。第九条创新券发放标准为:企业类A券: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企业类B券:根据企业上

5、年度税务部门确认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25%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50万元。第十条企业类A券和B券,在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只能领取其中的一种。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对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创新券不重复支持兑现。第十一条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用于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4倍。企业用于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技术合同,必须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企业领取的创新券,次年到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申请兑现。笫十三条兑现创新券时

6、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基本信息表;(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项目建设方案(总结);(三)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发票、收据等附件材料);(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使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笫十四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参与评审。第三方评审人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第十五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的评审意见,审核研究后提出拟兑现企业名单和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创新券确认书。申请兑现企业凭创新券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市财政部门兑现。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笫十六条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笫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第六章附则笫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并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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