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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基金一般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1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证委发(1997)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第三条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
2、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第四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六条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第八条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及协议;(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四)招募说明书;(五)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募集方案;(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
4、监会规定。第九条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十条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第十一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第十三条封闭式基金的募
5、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O%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O%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O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
6、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O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
7、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六)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七)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8、、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O%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第二十二条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
9、续盈利;(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OOO万元;(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三)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四)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10、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O%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八条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
11、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四章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取得基金收益;(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四)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五)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七)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三)更换基金托管人;(四)更换基金管理人;(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十一条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契约;(二)交纳基金认购款
12、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五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运用。第三十三条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基
13、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三)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四)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五)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六)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七) 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八)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九)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
14、五条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O%。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基金应当终止:(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第四十一条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第四十二条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募集或者变相募集资金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O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O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将基金上市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交易,处1O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O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OO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基金托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O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