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生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和石河子大学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的重要途径。第三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
2、行。特别要做好在一、二年级团员青年中的“推优”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为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队伍奠定基础。第四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耍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第五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既要防止求全责备,又要避免放松要求,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第六条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及青年教职工优秀团员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推优对象:(一)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二)优秀学联、
3、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三)曾被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四)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教学、科研、医疗、管理骨干;(五)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六)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第八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三)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的学
4、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满三个月);(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五)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良好,当学期不得挂课,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中数以上(特殊情况由院团委(系团总支)书记视具体情况而定)。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第三章推荐程序第九条团支部适时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在校院团学组织和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校院团委可直接向所在团支部推荐为推优候选人。第十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
5、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推荐对象需填写石河子大学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院团委(团总支)委员的推荐意见由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填写。第十一条团委、团总支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要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推荐名单上报党支部。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推荐名单应张榜公布,院团委要及时建立“推优”档案。第十二条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并填写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预
6、报表。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第十三条推荐表一式三份,由团支部、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各留存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第十四条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第四章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第十五条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
7、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十六条团组织要通过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团的知识、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七条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己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第十八条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应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初“推优”,加强领导,加强自身建设,注意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汇报“推优”工作,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院学生党总支和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