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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陶华坤教育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学校经营的效益主体包括三部分:政府、学校和学生。政府作为学校经营的效益主体是因为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但是政府获得的收益主要不是经济收益,而是“政治收益”或“社会收益”,即作为政府能够保证公民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的权力,实现教育的公平性,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从而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实现和谐发展。学校作为学校经营的效益主体,必须实现其“资本增殖”,才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效益,从而产生良性循环。办学效益指在同等资源消耗下,培养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合理配置各种教育资源,以求用最经济的方式,培养一定数量的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
2、的人才。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文化科学素养,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使国家走向繁荣昌盛。学生作为效益主体,其实现具有相对的迟效性。在学校经营过程中,学生享受了教育服务,由自然人变成了理性人,实现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转变,形成了个人将来发展的“人的增力”。学生离开学校就成为人才,是浓缩过的人力资本,将来在社会上寻找合适职业获得回报,即产生学生的“个人收益”。从这个意上讲,学生是学校经营的效益主体,也是最直接、最大的受益者。邓小平同志说:“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全体公民对教育的关注与理解,做好思想启蒙,使整个民众都受到一次新教育思想的洗礼:教育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教育不能公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