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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货物,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第三条业务范围联合受理 至 至 各运营站行李包裹的承运发送。第四条合作期限年,从一年一月一日到一年月日。第五条费用的收取、结算方式1 .区段的收费根据铁路的收费标准执行,行包进款根据旬报由 分公司每旬向 汇款一次。列入 站行包房收入。站行包房行李包裹装卸费每月按行包票实际件数计算,每月底结帐,分公司按时向 站交款。同时,每月底分公司须将行包件数及行包收入额度报 站行包房。2 .物流公司从往的行李包裹每吨税前分配运输包干费用为元,轻浮货物另行定价。3 .所产生的费用由
2、分公司与各联运方分别清算。物流公司运输包干费,每月按签收清单的实际吨位计算,于次月日前结帐,结帐 日内划帐完毕(节假日顺延)。物流公司收到款后,及时开具发票返 分公司。第六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分公司的权利义务1)权利要求物流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到目的地(丙方)。2)义务全面负责联运全过程的统一协调工作,负责在 设立行李包裹快运处,办理行李包裹的承运、核算、制票、收费、检查品名及包装情况(严禁办理国家禁运、易燃、易爆物品)。凡发送给乙方的行李包裹,必须足额办理保险运输,并在之前发送至乙方大院。遇行包量大或余载不足时,必须向物流公司提前预报运量并分单分批量运输。物流公司余载无法满足需
3、要时,自行设法解决运输问题。将所需发送的行李包裹列出发送清单(一式三联)票据密封,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根据发送清单按票逐件核对行李包裹及密封票据,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收,清单第一联留分公司存查,剩余联交物流公司。2 .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1)权利向 分公司收取运输费用。2)义务利用余载承运行李包裹。负责将 分公司转运在物流公司仓库的行李包裹的搬运、装卸,建立台帐。连同票据清单,在规定时限内运至站行包房交接。3 .行包房的权利义务1)权利与 分公司结算收费。2)义务站行包房根据发送清单逐件核对行李包裹及密封票据,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收,清单第二联留 物流公司存查,剩余联交 站行包房。负责在 站
4、内行李包裹的火车、汽车、搬运、装卸,将清单、发送货票、发送的行李包裹重新核对无误后组织发送作业,发送到全国各运营站。发送的作业程序及规定参照行李包裹的发送组织办法执行。第七条违约责任4 .分公司责任1)由于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重量等而招致货物摔损、爆炸、腐蚀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被污染腐蚀、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5 .物流公司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偿付分公司违约金 元。2)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
5、费)赔偿。其中货物价值每件在 元及以下的,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 元。每件在 元以上的,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 元。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物流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6 .行包房责任按时提取货物,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用。第八条通知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
6、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统。3 .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第九条合同终止1 .甲方或乙方或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各方当事人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2 .合同终止后,合同各方当事人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补充与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
7、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
8、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2 .如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生效条件1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早。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日期:日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号: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日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