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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提高人居环境品质。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苏分办(2023)7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的通知(苏住建物(2023)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昆山市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管理办法。已交付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
2、符合标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改造。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以下三类:(一)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第二章配置标准第四条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一)定义:指用于居民住宅装修废弃物、大件垃圾及住宅小区绿化作业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的场地。(二)规模要求:每个住宅小区至少建设一处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投放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mY不含收运车辆回转及机械操作区域面积),场地布局可参考图4-1,并根据清运服务责任情况,进一步划分投放分区。图4-1“内投外取”模式场地布局参
3、考(S)选址布局要求: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宜靠近住宅小区次入口、围墙区域设置,且场地距围墙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8m(清运车操作尺寸),便于机械清运,降低对住宅小区内部环境造成干扰。与居民住宅保持卫生、消防安全距离,宜结合住宅小区景观环境设置绿篱围挡。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立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责任人电话、清运时间等信息。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一)定义:指为便于居民集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能够短期存储生活垃圾,并暂存分类容器的相对密闭的建筑物。应包括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与暂存区域,垃圾分类容器清洗与归集区域。室外设置便于清运作业的硬化场地。(二)规模要求:
4、每个住宅小区至少建设一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投放与暂存区域不得少于15m2;垃圾分类容器清洗与归集区域按每百户不少于3行的标准进行配置,且最小不得少于15m2,应满足小区内所有分类容器清洗、消毒和暂存需要。(三)功能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应当接水接电,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和防水处理,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配备有消防、冲洗、消毒、防蚊虫和空气净化设备,设有下水管网并接入污水管道。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结合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驳运车辆等设备的规格进行一体化设计,形成标准化、模块化的建筑成品,达
5、到空间集约、方便清运的目标。建筑风格应与住宅小区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其功能划分可参考图5-1o图5T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效果参考(四)选址布局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宜与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集中布置,靠近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区域,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与居民住宅保持卫生、消防安全、噪音影响距离。与其他配套用房合并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与收运流线。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一)定义:为方便居民就近投放生活垃圾并有利于收集而定点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按投放亭、清洁屋等形式建设的构筑物。(二)投放点数量要求:垃圾分类投放站点
6、数量2低层建筑(建筑层数在3层及以下的建筑物)户数/50+多层建筑(建筑层数在9层及以下的建筑物)户数/200+高层建筑(建筑层数在9层以上的建筑物)户数/300o垃圾分类投放站点数量为1处的住宅小区,可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合并建设,不再单独设置。(三)功能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四类收集。地面应硬化处理,每个站点还需设置便民洗手池、排水沟、分类宣传栏等内容。其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1的规定。表6-1(四)选址布局要求:充分考虑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按照“相对集中、兼顾方便”原则,布置在居民200米步行范围内。鼓励投放点位与住宅小区景
7、观环境整体设计,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与座椅、休息亭、小区公告栏等公共交流空间相结合,促进邻里交往,激发社区活力。并与居民住宅保持卫生、消防安全距离。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严控建设时序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对分期、分区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安排建设。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满足当期配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为当期开发的住宅建筑提供临时建筑装修、大件、绿化垃圾投放场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第八条编制审查要求(一)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在配套设施分析图中专门逐
8、一标出各项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名称及使用功能、具体位置、场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导开发建设单位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第九条完善联合验收机制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将住宅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住宅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审核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主管单位对各类住宅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未按照约定时序建设、移交居住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行政审批局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附则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设施,在昆山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