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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调查、检测与监测43.1一般规定43.2场地和地基基础41.1 3主体结构54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61.2 1一般规定61.3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71.4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91.5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10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115.1 1一般规定115.2 场地与地基基础115.3 主体结构抗
6、震能力验算125.4 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136 既有建筑加固156.1 1一般规定156.2 材料166.3 地基基础加固17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186.5 混凝土构件加固196.6 钢构件加固226.7 7砌体构件加固246.8 木构件加固266.9 结构锚固技术27附录A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28附录B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301.0.1为保障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的工程事故,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1.0.2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
7、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1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2.2 .2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6口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7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2.0.3既有建筑在
8、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1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2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2.0.4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1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2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3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2.0.5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2.0.6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2.0.7既
9、有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3调查、检测与监测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3.1.2 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3.2 .3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2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3既有建筑结构
10、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4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急处理处置预案;5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3.2场地和地基基础3.2.1 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收集该场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等性能进行勘察。3.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纸资料;2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
11、应;3当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4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时,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3.3主体结构3.3.1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2结构构件及其连接;3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4结构位移和变形;5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33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整体倾斜、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3.3.3对钢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应检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钢材的腐蚀或木材的腐朽、虫蛀的状况:1埋入地下或
12、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2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5钢索节点和锚塞部位。4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构件的鉴定项目HU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且能正常工作不必采取措施b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正常工作仅需采取维护措施Cu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u级的要求,已影响正常工
13、作应采取措施du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u级的要求,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子系统或其子项的鉴定项目A.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且整体工作正常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n级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续表4.11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二子系统或其子项的鉴定项目Cu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的要求,已影响整体工作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e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的要求,己严重影响整体工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三鉴定系统As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且系统的工作正常可能有极
14、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B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系统的工作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m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S级的要求,己影响系统的工作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u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系统的工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4.1.2 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4.2.1 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15、。4.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4.2.3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X。)之比(RroS)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