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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 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征收项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政府协商确定或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确定1个区县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和推进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工作,相关区县政府配合;相关区县政府可以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商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补偿标准。第六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
4、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受委托权限,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调查、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县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中心城区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区县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实施。第九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
5、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征收项目后3个月内,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资料交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存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档案的电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档案资料的电子信息化集中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未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房屋
6、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等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二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
7、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三条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资金、房源等情况,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实施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项目的,由区县政府决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及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
8、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第十五条 收到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项目和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县政府审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其中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
9、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第十六条区县政府根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将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经依法批准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10、(二)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及前两款所列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事项和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公布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参与调查登记和开展预评估等前期服务工作。第十九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11、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后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登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第二十条 区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区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
12、定标准。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区县政府提出,区县政府应当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五)搬迁补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助、提前签约奖励标准;(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七)签约时
13、间及期限;(A)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单位联系方式;(九)其他事项。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有过半户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为10人以上的,应由其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被征收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少于10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担任。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
14、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并予以公告。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将征求意见和听证情况,以及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是决定是否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区县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15、专户存储、专款使用。区县政府可以通过将补偿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列入年度发债计划等方式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交付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和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暂停办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抵押及其他权利设定等手续。暂停期限直至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期结束,需要延长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和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二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以下简称预签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的,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区县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预签协议中应当注明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由区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