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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操作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操作流程,依据XX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本市推动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措施实施细则(试点)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者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适用本操作细则。第三条(投资备案)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事前约定股权转让事项的,经出资监管企业、区(县)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审核、备案后,XX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所”)办理备案登
2、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化运作试点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签订后三个月之内至XXXX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四条(同时登记)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通过XXXX所实施投资行为并取得产权交易凭证的,经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申请,XXXX所可以同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笫五条(备案登记材料)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XXXX所提交下列材料:(I)创投备案登记申请书;(2)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3)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4)监管机构出具的备案表;(5)投资协议;(6)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7)其他相关材料。XXXX所在受理备
3、案登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备案登记单。第六条(备案登记调整)国有创业投资试点企业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进行调整的,须经监管机构重新审核、备案后,XXXX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调整手续时,应向XXXX所提交下列材料:(I)新的投资协议;(2)监管机构出具的备案表。第七条(项目退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投资协议对股权转让事项约定明确的,按照有关事前约定实施转让;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国有创业投资试点企业如进行备案登记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事前约定实施转让距到
4、XXXX所新备案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笫八条(退出材料)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事前约定实施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应当向XXXX所提交下列材料:(I)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2)监管机构出具的备案表;(3)投资协议;(4)估值报告(投资协议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5)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6)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决策文件;(7)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内部决策文件;(8)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文件。(9)产权交易委托(服务)合同;(10)产权交易合同;(11)XXXX所出具的备案登记单;(12)其他相关材料。如国有创业投资
5、企业按照本操作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经提供以上相关材料且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提交。第九条(交易审核)XXXX所按照XX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登记操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核。第十条(合同审核)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原则上应与备案表、投资协议、估值报告等内容一致;投资协议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格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估值报告确定的价格。第十一条(结算审核)交易主体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款结算方式;如约定选择进场结算的,由XXXX所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第十二条(凭证出具)XXXX所在受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
6、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后3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未通过审核的,XXXX所向交易主体反馈意见。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提出异议的,XXXX所可以征询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处理。笫十三条(材料真实)交易主体对其提供相关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如交易主体在股权投资或退出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等情形的,XXXX所将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报告。第十四条(报告事项)XXXX所于每年第一和第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报告半年度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情况。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