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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调动管理办法版本号:受控编号:主办单位:审批: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密级:口秘密机密修订记录(修订要点详见末页)修订前编号/版本号修订后编号/版本号修订前总页数(含附件)修订后总页数(含附件)修订日期岗位调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人事调动工作,保证各职能中心、各子公司间员工调动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名词解释岗位调动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岗位调动,不包括员工的晋升。本管理办法中的岗位调动包括以下三种:(一)外派:指因工作需要由集团总部派往外地公司工作的员工,外派工作时间一般在
2、一年及以上。(二)借调:指因某项工作需要,从集团总部或下属城市公司/专业公司临时借调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或借调期满时需返回原公司,借调工作时间一般在6个月及以内。(三)调动:指因工作需要公司总部各中心、各下属城市公司/专业公司、各板块之间的人员调动。第四条职责权限(一)人力行政中心1 .负责制定、维护员工岗位调动管理办法。2 .负责总部人员调动管理工作。3 .负责总部、总部与各下属城市公司/专业公司之间跨单位调动的审核。(二)调入部门1 .负责发起岗位调动申请。2 .负责申请及配置调入人员相关的办公物品。(三)调出部门负责安排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并协助员工完成岗位调动。第二章岗位调动第五条基本原则
3、(一)单位内调动的,由用人部门发起调动审批流程;跨单位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人力行政中心发起调动审批流程。(二)调动员工应符合调动后岗位任命要求。(三)发起流程前调出部门应与调入部门充分沟通,并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四)调入部门在已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只有在岗位空缺时才可按规定办理员工调动审批手续。需增加编制或未核定人员编制的,须按公司流程先申报人员编制,待编制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调动审批手续。(五)调动人员调动审批通过后,需按规定办理完原工作岗位调动交接手续,方可到调入公司(部门)报到,否则不得离开原公司(部门)和工作岗位。第六条调动的操作(一)由部门或员工个人向人力行政中心提出申请,陈述实际原因,
4、给出岗位调配建议;(二)符合公司调动政策的,由调入单位的人力行政中心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填写员工异动呈报表,并按调入及调出单位的人力资源授权审批表进行审批。(三)调动审批通过后,人力行政中心应及时通知调动员工、调入及调出部门。(四)对于需工作调动且需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须遵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确认审计结果无误后方可调动。(五)调出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涉及跨单位调动者还应归还固定资产、清查借款等,详见离职交接表所交接内容。(六)调动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表,可通过办理离职再重新入职或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单位确定新劳动关系,由新单位负责社保、公积金、档案管理等工作。(七)异动人员执行异动方案,人力行政中心负责档案交接并更新相关人事信息。涉及跨板块间调动的,档案交接双方应填写员工档案交接清单并放入员工档案。第三章附则第七条发布、修订与解释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负责定期修订与解释。第八条附件附件1:员工异动呈报表附件2:离职交接表第四章修订记录版本号修订日期修订前后内容对比概述修订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