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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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单位作风建设,从严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形成务实高效、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主要是指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不及时履职、履职不到位等贻误工作的行为。第四条问责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纪在法前、抓早抓小,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

2、失责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对问责事项,由单位党委委托单位纪委进行调查核实,纪委向党委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党委作出问责决定。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 应当履职而不履职,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 )对单位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事项以各种理由不落实的;(2)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对本部门员工在论坛和公众媒体平台等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参与非组织活动,参加非法宗教组织等没有及时制止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按要求传达上级和会议精神或对上级和布置的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4)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调办理的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主办者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3、(5)对需要论证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没有进行论证,或者论证存在严重错漏和瑕疵,造成不良后果的;(6)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专项检查和督查反馈的本部门(单位)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整改的;或者对违纪违规违法问题隐瞒不报、阻挠调查、包庇迁就的;(7 )在履行职责中,懈怠懒散、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规定及承诺时限完成工作任务,效率低下,群众满意率低,集中投诉反映的;(8 )对本部门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程序不严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管不问的;或未遵照规章制度、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9)未按职责要求对所负责的人和事进行管理和监督,造成重

4、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10 )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贻误工作的或造成后果的;(11 )有其他不履职情形的。第七条 虽履职但履职不到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 )对党政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或受到上级或单位党委、行政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批评的;(2)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的事项、与上级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等,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但未及时报相关领导同意的;(3)工作因循守旧,缺乏

5、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经多次督导督办,仍不能完成任务,造成部门(单位)工作滞后的;(4)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松弛,缺岗现象严重;组织观念差,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作风疲沓,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的;(5)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导致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者进一步激化矛盾的;(6)上级项目政策资金分配、使用不力,导致资金使用不及时、项目不落地,政策资金被收回,影响单位发展的;(7 )专项经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把关不严,出现严重问题的;(8)工作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涉及

6、信访维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等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应对失误,处置不力,导致责任事故发生或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9)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文明创建、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的;或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10)有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形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问责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A)降职;(九)免职;(十)辞退。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九条问责

7、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已调整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原任职岗位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第十二条问责结果纳入考核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中。(-)受到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8、;(二)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干部任免机关决定其是否恢复履行职务;(三)受到调离工作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四)受到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问责:(-)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应视情形追究部门分管领导责任;(二)一年内本部门人员三人次(含)以上受到问责的,应对部门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三)本部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突出的,应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问责。第

9、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其他可从轻或免予问责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三)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1!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六条启动问责的依据包括:(-)领导指示、批示;(二)上级巡视巡察、案件查办、干部监督、党风政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三)单位党委办公室、

10、组织部、行政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的建议;(四)群众的检举、控告、揭发(五)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六)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问责的问题;(七)其他渠道反映应当问责的问题。第十七条问责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纪检监察部门从上述渠道发现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第十八条党委根据问责建议实施问责。对应实施问责而不实施问责的,依据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十九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11、,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商问责建议机关,作出维持、更改或撤销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部门)公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将被问责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涉及问责对象评先、评优、提拔、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反馈问责决定机关。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参与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单位规定与上级机关规定有冲突的,从上级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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