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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津政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天津市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
3、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四)80周岁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五)8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二、补贴标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确定,按照照料等级评估确定的轻、中、重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
4、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执行。三、相关程序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来源、资金拨付程序和发放形式,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执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认定等程序按各区现行程序执行。补贴依申请发放,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当月未能发放的,于第一次发放时补发。四、工作要求(-)各区民政局要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完善本区补贴实施细则中的申请、评估、认定等相关程序,做好审核工作,确保补贴发放平稳实施。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协助确定符合政策的优抚对象信息。各区财政局要做好
5、补贴资金的预算和保障工作。(二)各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发动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主动把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让群众及时知晓补贴政策,使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能够及时享受补贴。(三)各区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四)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本文规定的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类别)提交同级民政局。自2023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向同级民政局提交增减人员信息。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困难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政府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100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75号)同时废止。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2019年1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