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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市辖十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及本规定为依据,科学开展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提升规划管理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要求相
2、适应,体现规划先进理念。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标准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严格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则、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交通规划管理、乡村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附则等部分组成。总则是实施本规定的一般要求,其他内容是进行相应规划建设活动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实施的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具体要求的,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已经开展城市设计的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重要公共中心、景观风貌控制区、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建设项目设计也应当符合经审定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第六条建设用地管理应保证
3、公共利益、注重集约发展、增强城市活力、维护特色风貌。第七条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的编制以及规划审查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规划条件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第八条交通设施应科学配置交通资源,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高效,注重向集约、绿色方向发展。第九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第十条批后管理应当严格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划许可要求。第十一条鼓励在规划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第十二条规
4、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本规定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划规范技术要求的报批成果,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列入信用档案。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中,地块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其它规划管理内容,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要求确定。第十五条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可在不改变街区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在满足环境相容、保障公益、景观协调等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用地兼容管理,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其他用地功能。经营性用地可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部分经营性用地之间可相互转换。在满足行业技术规
5、范和实际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属同一大类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之间、部分不同类型产业用地之间也可进行用地性质兼容。具体详见用地兼容参照表。第十六条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的完整性,保证地块及其周边地块单独建设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满足交通组织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综合考虑原土地权属范围、用地周边实际建设情况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确定。居住地块、工业地块最小用地规模均不宜低于0.7公顷,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地块最小用地规模不宜低于0.5公顷。属于以下确实无法整合合并情形的,可不再按上述最小用地规模要求控制:(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受其他现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公共管
6、理与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等公益性设施,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七条结合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交通枢纽、交通场站等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以及结合轨道交通设施进行上盖建设的,可分层确定用地范围及性质。第十八条商业服务业地块、居住地块地上容积率应在控规基准容积率基础上,结合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在满足市政交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及日照、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地上容积率可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乘以综合调整系数确定(表1)O表1商业服务业地块与居住地块地上容积率调整系数表业务商服业调整系数1地块临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200米综合枢纽站1.4一般站1.3调整系数2地块临
7、主干道数量221.2地块临主干道数量二1或临次干道数量221.1地块临次干道数量=I或临支路数量221.0地块临支路数量20.9居住调整系数1地块临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400米或地块临道路数量241.2地块临道路数量二31.1地块临道路数量二21.0地块临支路数量W10.9调整系数20.7公顷W地块面积V4公顷1.04公顷W地块面积V8公顷0.95地块面积28公顷0.9注:1、采用临轨道交通站点200米/400米对应的调整系数时,建设用地位于轨道站点任一出入口200米/400米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2、地块综合调整系数二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工业、物流仓储
8、用地地上容积率可结合产业业态、立项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综合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含城市道路用地)、公用设施等用地的开发强度可按照行业部门规定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涉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或特殊业态需求的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地块地上容积率。笫十九条地块地上建筑密度的确定应考虑地块功能、交通组织、景观控制等因素,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处于泉水直接补给区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还应满足泉水保护相关要求。其中:居住地块地上建筑密度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服务周边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地块,地上建筑密度可在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商业服务业地块地上建筑密度一般
9、不宜超过45%o以大型零售商业业态为主的,地上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其中地块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地上建筑密度最高不宜超过60%o第二十条居住地块应统筹周边区域,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建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和集中绿地。第二十一条可在同一地块内复合设置两种及以上用地性质,并应分别明确各类功能对应的用地性质,以及用地或建筑规模。在满足功能用途互利的基础上,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地可作为一个混合地块进行空间功能复合开发;鼓励规划公交枢纽、首末站、轨道交通站等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交通功能的前提下,与商业商务、文化等功能进行用地混合。KftMM13(O)器(MKJFt(An
10、(M):即留黑(M1mwM福掘(9)!-)用IrMPM超阖阖洲洲苗XXXXOOOXXXXXOOOOOOOOJJXOOXXXXXXXXOOOOOOOOJJXOOXXXXXXXJOOOOOOOOJJOXOXXXXXJOOOOOOOOJJOOXXXXXJOOOOOOOOJJOXOXXXXXJOOOOOOOOJJXOXOXXXXXXXJOOOOOOOOJJXOXOXXXXXOOOOOOOOJOOXXXXXXJOOOOOOOOJJJOOXXXXXXXXXJOJXXXXXJXXXXXXXJOXXXXXXJOXJXOOOOOXXXXXXXJOOJOOXXXXOXXXXJJOOOJOOXXXXXOOOOOOOXXXXXXXXOOOOXOXXOXXXXXJJOJOOOOXXXXXXXXXXXXOOOOXOOOXXXXXXXXXXOOOOOXXXXOXXXJJOOOOOOOOXOXJJOOOJOOOOOXXOXXXJJ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