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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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为了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是建筑消防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中的基本要求。当建筑消防设施中采用的设计或施工方法、材料、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

2、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消防设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工程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和材料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2.0.2用于控火、灭火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内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3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应确保其可靠动作,并应能按照设定的要求持续运行;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灭火设施或系统及时动作。2.0.4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

3、施或系统的管道、组件的性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相适应,管道材料和系统组件应能保证系统稳定和可靠运行。2.0.5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施工与连续施工的要求。2.0.6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和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和测试。2.0.7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连接。2.0.8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道、固定消防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

4、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9固定或半固定灭火系统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系统功能调试。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2.0.11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拆改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消防产品。2.0.12在建筑内外设置的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颜色或标识,说明文字应清楚且易于识别,符号标志应规范

5、;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有防止误动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3建筑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3.0.1建筑所设置的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应渤足建筑室内外的消防用水需要。3.0.2消防给水和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并应能满足水消防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水量和水压的要求。3.0.3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具有专用排水设施,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且不应小于DNIO0。3.0.4市政和室外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与建筑外墙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方便消防车安全取水和供水;2市政给水管网的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满足在灭火救援取水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1s,且供水压

6、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3室外消火栓的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且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灭火救援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1个室外消火栓。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性能要求:1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应保证系统在其维护并关闭部分管网时仍能满足正常的灭火用水要求;2应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可达到室内需射水保护的部位;3设置位置应便于使用与维护;4消防水泵的供电可靠性应与建筑的高度或规模相适应。3.0.6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

7、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3.0.7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水质和方便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并应根据当地气压进行校核。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具有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2消防水池应能就地显示水位,并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应具有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功能及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功能;3消防水池应具有溢流水管和间接排水设施,不应直接排水;4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当消防

8、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不应小于IOOm3;当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3.0.9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3层及3层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IOOOO肝的公共建筑,其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能够保证初期灭火需要的水量和水压要求。设置高位水箱时,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具有不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2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3位于冬季可能结冰地区的高位水箱,应具有防冻措施;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不应小于150mm。3.0.10消防水

9、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5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其应急电源应能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3.0.11稳压泵的额定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额定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3.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

10、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能在5min内人工启动消防水泵。3.0.13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具有采用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工业和民用建筑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喷头间距等参数应与其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等相适应。4.0.2环境温度不低于40、且不高于70团的

11、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环境温度低于40,或高于70团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的水平芟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严重危险级团级场所。4.0.3下列场所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团、0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12、4.0.4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4.0.5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有防止喷头被堵塞的措施。4.0.6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具有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具有0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具有相应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和压力显示功能,其位置应便于操作。4.0.7系统配水管道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并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4.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Oh或防火分隔部位的要求耐火时间。4.0.9建筑中局部

13、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1minf,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气体灭火系统5.0.1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不得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5.0.2设置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防护区室内净高的2/3以上部位应具有泄压口;2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不应低于1.2kPa,并应具备在设计浸渍时间内可保持防护区内的灭火剂浓度不低于灭火或惰化设计浓度的密闭性能;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行关闭;疏散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5.0.3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释放后在空间内形成的浓度和灭火剂的持续喷放时间应能保证有效灭火或惰化

14、,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不应低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2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或惰化浓度的1.1倍;3在有人工作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不应大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5.0.4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8个,灭火剂的储存量不应小于这些防护区中所需储存量最大者。5.0.5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o5.0.6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

15、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位置应能使保护对象全部处于喷头的保护范围内。5.0.7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或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5.0.8系统组件与管道、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及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低于其在系统运行时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显示装置,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5.0.9管网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的功能。预制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启动功能。泡沫灭火系统6.0.1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系统类型和扑救的可燃物性质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水源采用海水的泡沫灭火系统,必须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2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系统,必须使用抗溶泡沫液;3一套同时用于扑救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泡沫灭火系统,必须使用抗溶泡沫液;4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其水成膜泡沫液在缓释放时的抗烧时间不应小于IOmin.;5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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