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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港航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打造高水平国际中转港,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港航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港航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
2、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第四条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包含以下资助项目:(一)港口类。1 .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资助项目;2 .海铁联运资助项目;3 .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二)航运类。船籍港资助项目。(三)邮轮客运类。1 .邮轮运营资助项目;2 .国内客运资助项目。第五条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1亿元(不包括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资助资金。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资助项目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对超出的单个项目内各资助对象按
3、比例予以分配。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第六条港口类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海铁联运资助项目。1-申请条件。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量超过IooO标准箱(含)的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0海江铁联运是指集装箱通过深圳港与省内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直接连接铁路定期班列的多式联运模式。3 .资助标准。按照考核年度海铁或海江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省内的资助标准为200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300元/标准箱。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二)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4 .申请条件。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进出口重箱量超过2000标准箱(含)
4、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5 .资助标准。考核年度进出口重箱量排名前5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10名,各资助90万元;第11至第30名,各资助80万元;第31至第50名,各资助60万元。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700万元。第七条航运类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一)船籍港资助项目。1 .申请条件。水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2 .资助标准。(1)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客船按照3000元/客位给予资助,液化气船按照300元/立方米给予资助,其他船舶按照60元/总吨给予资助,每艘船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考核年度末深圳籍船舶载重
5、吨总和前1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第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4至第6名,各资助150万元;第7至第10名,各资助IoO万元。深圳籍船舶是指船籍港为深圳的营运船舶。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新增运力资助。不具有所有权的船舶在考核年度末运营满1年,载重吨、总吨、客位或立方米认定均按50%计算,否则不计入考核范围。受资助的新增船舶5年内注销登记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第八条邮轮客轮类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邮轮运营资助项目。3 .申请条件。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4 .资助标准。(1)
6、航次资助。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A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含)以下):20航次(含)以内,资助2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25万元/航次。B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以上一10万总吨(含):20航次(含)以内,资助25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0万元/航次。C类邮轮(吨位10万总吨以上):20航次(含)以内,资助3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5万元/航次。(2)邮轮旅客资助。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以下,按照270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第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按照220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第20万
7、人次(含)至25万人次,按照180元/人次给予资助;年出港客流量第25万人次(含)以上,按照150元/人次给予资助。由深圳港始发载客且返回深圳,运营时间大于3天2晚的航线或由国外港口始发途径深圳港的航线,按此以上标准资助,其余航线资助标准按50%计算。申请邮轮运营资助的企业应制定资助资金使用方案,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邮轮运营企业开辟航线、客源组织、市场推广和邮轮服务等业务活动。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二)国内客运资助项目。1 .申请条件。经营深圳水路客运航线的水路客运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自然年度。2 .资助标准。(1)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运距在10海
8、里以上,3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度2500元/航次,第三年度2000元/航次。运距在3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6000元/航次,第二年度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4000元/航次。运距在60海里以上的,首年度9000元/航次,第二年度7500元/航次,第三年度6000元/航次。(2)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载客定额在90客位(含)以上,250客位以内的,首年度3000元/航次,第二年度2500元/航次,第三年度2000元/航次。载客定额在250客位(含)以上,首年度6000元/航次,第二年度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4000
9、元/航次。(3)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运距在1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内的,按照4000元/航次给予资助。运距在60海里以上的,按照6000元/航次给予资助。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是指始发地和到达地为深圳市内同一码头,以旅游观光性质为主的水上客运航线;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是指始发地和到达地为深圳市内不同码头,循固定航线,有固定班次,承担了深圳市内公共交通职能的水上客运航线。新航线是指除现有运营的航线(深圳蛇口至澳门外港、澳门更仔、香港机场、香港中环、珠海九洲港、珠海横琴、外伶仃岛、桂山、东澳、中山;机场客运码头至澳门外港、澳门兆仔、香港机场、珠海九洲港、广州南沙、中山客
10、运航线;盐田至南澳)以外新开通的航线。中途挂靠1个或多个港口的,按目的港认定。首年度是指首次开通新航线的企业从开通之日起后12个月,依此类推。新开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的企业前3年按照资助标准(1)进行资助申请,第4年后按照资助标准(3)进行申请。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300万元。第九条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扶持:(-)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二)考核年度内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
11、,明确资金资助类别、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或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并按要求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相关的作业数据。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及复核工作。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复核,企业申报的数据属实但存在重复,无法确认重复数据各企业间应资助份额的,重复数据对应的资助资金平均分配。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审核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
12、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耿,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人员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八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材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二H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