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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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2023年2月24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修编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或调整容积率(以下统称规划

2、调整)后的已供应用地处置。规划个案调整后的已供应用地处置不适用本办法。己供应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于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供应用地,是指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或部分未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不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下列情形之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H)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本办法所称部分未开发建设,是指尚未进行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建设的情形(不含立体复合开发用地分层出

3、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的用途变更,以及同一用地分类大类内部的土地用途或建筑与设施用途变更。第四条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处置应遵循规划先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第五条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开发建设的,应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或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置的除外。第六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已供应用

4、地规划调整后土地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变更已供应用地土地用途、建筑用途,但不存在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一)继续开发建设。用途变更后的用地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继续开发建设,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二)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后的用地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过市前海管理局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5、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公开交易时,以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的市场价格作为底价。成交后,溢价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及交易成本后的50%和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市场价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其余归政府所有。(三)纳入土地整备。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以收购、土地置换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行政机关的用地,以及法律、法规或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用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

6、项规定变更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用途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应先行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一)由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住宅部分均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纳入前海合作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管理体系。(二)由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中的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交通场站用地(包括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加气站、充电站和训考场用地)的,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由

7、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继续开发建设。(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各类用途之间的变更,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须为办公用房或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未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也可按规划调整程序申请将该地块调整为居住用地,其住宅部分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按照前款规定核算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后,不足原

8、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不再做任何补偿。第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变更用地分类大类内部土地用途或建筑用途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应先行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中,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变更为商务公寓的,应将新增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10%无偿移交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生效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核算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先按照本条规定计算应无偿移交的商务公寓面积(新增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优先确认为由商

9、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变更的商务公寓),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进行处置。前述规定的商务公寓指标须为落实2018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及大小南山周边地区综合规划中的商务公寓指标。(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交通场站用地(包括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加气站、充电站和训考场用地)的,经市前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继续开发建设。(三)除上述情形外,大类内部之间变更用途的,

10、可按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继续开发建设,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置。按照前款规定核算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后,不足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不再做任何补偿。第十条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将已供应用地规划为多个不同用途地块的,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原宗地范围内相邻不同用途地块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可混合开发建设的,直接建设;需分别独立开发建设的,应同时办理分宗手续;因用地面积过小无法独立开发建设的地块,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其与原宗地范围内可独立开发建设地块的规划用途相同或可混合开发建设的,该地块的建筑面积可按照生效控制性详细

11、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规划用途转移至该独立开发建设地块,不再个案调整规划。市前海管理局应同时建立台账,将该类情形纳入城市规划“一张图”管理。第十一条已供应用地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用途与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的用地分类大类用途一致,或部分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但主导用途一致,因容积率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处置:(一)商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还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须为办公用房或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未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无偿移交市前海

12、管理局。(二)居住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均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无偿移交规划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直接按照规划继续开发建设。(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参照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9)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偿移交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按照规划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符

13、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可按规划调整程序申请按照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只约定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的,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1.8,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用途用地容积率1.0,核算其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生效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将已供应用地规划为多个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照不同地块占原宗地用地面积比例分摊至各地块。第十三条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用途变更后的土

14、地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期确定。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约定不变,但变更后宗地的土地用途仅为居住用地且住宅部分均建设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可重新计算。同一用地分类大类内部的土地用途或建筑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但不涉及用地分类大类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不变。第十四条己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应依法完善相关处置手续,并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相关规定缴纳地价。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的产权归市前海管理局或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第十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受理已供应用地规划调整后土地处置

15、申请,审定处置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补充协议。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拟审定的已供应用地土地用途、建筑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方案应在市前海管理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发布。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无偿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地下空间也一并无偿移交。部分未开发建设的移交用地,可由市前海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地下空间的种类、使用性质、开发进度等因素,确定地下空间的移交范围和移交标准。按照本办法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由市前海管理局直接纳入安居工程计划。市

16、前海管理局统筹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的供应利配售工作,也可根据需要指定前海合作区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按照配售价格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型人才住房),在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前,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前海管理局或其委托单位签订建设和管理任务书。按照本办法移交的办公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商务公寓应相对集中布局,以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在建成后无偿并无条件移交市前海管理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前,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前海管理局签订物业监管协议,物业监管协议中应约定移交市前海管理局用房的面积、楼层要求及基本设计要求等内容。第十七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台账,加强对已供应土地规划调整后土地处置的批后监管。第十八条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已列入土地整备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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