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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入河(海)排放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30日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保障河流、湖库及近岸海域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和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入河(海)排放口,是指向江、河、湖库及海洋排放各类生产和生活尾水的口门,不包含船舶排水口、未混入生产和生活尾水的雨水管网排口。其中,向江、河、湖库排放的
2、,称为入河排放口;向海洋排放的,称为入海排放口。第三条生产和生活尾水,是指经过生产和生活使用或净化处理的废污水、再生水、农田退水等,不包括建筑工地施工排水。根据排放的尾水水质及用途,入河(海)排放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一般入河(海)排放口: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和地表水V类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水质净化设施、养殖和农田入河(海)排放口。(二)重点入河(海)排放口: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未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包括工业企业、水质净化设施、养殖和农田入河(海)排污口。(三)生态补水口: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尾水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后
3、,经补水泵站或重力流补充至周边水体,作为生态用水的入河排放口。(四)异常入河(海)排放口:未经备案,且在一周内出现2次及以上(非同一天)水质未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的排放口,包括混入生活、商业或H1k等各类废污水的雨水管网排口、直接排放各类废污水的排口,以及因临时应急需要而设置的排放口。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全市入河(海)排放口的备翦口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技术规范等文件。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负责所在辖区入河(海)排放口的监管,具体包括:(一)督促排放口责任主体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定
4、期开展现场巡查;()对已备案排放口的设置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四)依法查处非法设置排放口及违法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重点入河(海)排放口、生态补水口及异常入河(海)口的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第五条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入河(海)排放口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置或使用入河(海)排放口的单位是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设置或使用的,为共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一口一档原则开展入河(海)排放口
5、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入河(海)排放口监督管理,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入河(海)排放口设置备案。需要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同时办理入河(海)排放口设置备案。第十条建设项目需要4员国家、省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其入河排放口的备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其他建设项目入河排放口的备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受理。入海排放口的备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第十一条申请入河(海)排放口设置备案的,应当提
6、交下列材料:(一)入河(海)排放口备案申请表(设置类),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入河(海)排放口的名称、地理位置、分类、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等信息;(二)入河(海)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补水的来源说明(限生态补水口备案);(四)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对入河(海)排放口的建设进行充分论证的,责任主体无需编制前款第(二)项所要求的入河(海)排放口设置论证报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备案:(-)拟设置的入河排放口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二)拟设置的入海排放口位于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7、的海域的;()拟设置的入河(海)排放口可能导致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四)其他依法不得设置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主体应当向原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一)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二)重点入河(海)排放口的排放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需要变更为一般入河(海)排放口的。申请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海)排放口备案申请表(变更类);(二)承诺书。第十四条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入河(海)排放口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向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海)排放口备案申请表(注销类);(二)停止使用的证明材料,
8、包括拆除并复原前后现场影像照片等;(三)承诺书。第十五条入河(海)排放口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完成入河排放口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入河(海)排放口备案表承诺书等文书格式,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傣一般入河(海)排放口责任主体的日常管理职责包括:(-)对排放的尾水自行监测,每月至少1次,发生水质超标、排放口塌方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所在辖区生
9、态环境部门报告;(二)开展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入河(海)排放口口门符合设置要求、监测点位无损坏;(三)向水功能区抖儆尾水的入河排放口,其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排放情况,已经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Jyg年度排放情况的,无需重复报告;(四)定期检查标志牌,及时制止损坏标志牌的行为。第十九条重点入河(海)排放口责任主体的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一)对排放的尾水自行监测,每月至少2次,发生水质超标、排放口塌方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二)开展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入河(海)排放口口门符合设置要求、监测点位无损坏;()向水功能区科诚尾水的入河排放口,其责
10、任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排放情况;(四)定期检查标志牌,及时制止损坏标志牌的行为;(五)负责排放口整改和溯源,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要求。第二十条生态补水口责彳壬主体的日常管理职责包括:(-)对排放的尾水自行监测,每周至少1次,发生水质超标、排放口塌方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二)开展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入河(海)排放口口门符合设置要求、监测点位无损坏;()向水功能区抖儆尾水的入河排放口,其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排放情况,已经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上报年度排放情况的,无需重复报告;(四)定期检查标志牌,及时制止
11、损坏标志牌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异常入河(海)排放口进行巡查监管,具体要求如下:(-)对混入生活、商业或工业等各类废污水的雨水管网排口,督促责任主体通过雨污分流等措施及时恢复其正常排水功能;(二)对直接排放商业、工业等经营性活动废污水的排口,依法关闭拆除;()对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排口,督促责任主体将其接入污水管网;(四)对因临时应急需要设置的排放口,督促责任主体在应急结束后立即将其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入河(海)排放口的责任主体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日常管理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设计、安装入河(海)H版口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包含入河(海)排放口基本信息,设置相应的二维码供信息展示?口公众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设置审批的入河排放口,其后续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未依法办理设置审批(或备案)的入河排放口,责任主体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入河(海)排放口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