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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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23年1月29日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引导资金的申请、立项、验收、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条市科技创新

2、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中央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规模,结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编制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二)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指南发布和审查、项目审核、项目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监督检查等;(三)负责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包括资金审核拨付、资金结转、资金统筹调整、资金监督检查、资金同收等,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四)负责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审核绩效目标、发布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开展绩效评价

3、,重点评价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五)负责按照规定开展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加强对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重点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第四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共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配合

4、市主管部门制定引导资金管理细则;(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上级引导资金支出绩效实施财政评价;(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五条项目单位是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细则规定和指南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确保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二)按照规定要求、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实施项目;(三)按照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履行引导资金使用相关职责;(四)接受市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及其依法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五)落实市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部

5、门按本细则规定作出的相关工作要求;(六)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二章使用重点、支持方向和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应当用于以下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科技部部署的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二)结合本市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第七条引导资金应当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方向。科技创新基地指的是依

6、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第八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九条引导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或者事后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的项目,市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和绩效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在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前,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并列明绩效指标,作为项目

7、合同书(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的依据。采用事后补贴方式的项目,市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已投入资金进行审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第三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十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合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境内市外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项目单位;(二)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三)项目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法律

8、、法规等受过行政处罚;(四)所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者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五)所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中报;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负面清单等。对于初审不通过的项目,市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市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第十二条申请受

9、理后,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对知识与技术密集性高、技术难度大、智力要求高、竞争性和渗透性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或者专项审计。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形成拟资助名单(含资助项目单位和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异议处理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制定立项文件。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根据中央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

10、报受理、完成项目立项并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引导资金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项目实施期间,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即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终了后90日内退回市级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项目研究结束之日后的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结题)中请,并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记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专项审计和评价等情况。市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依法委托

11、专家,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指标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在当年度终了后90日内退回市级财政。逾期不退回的,市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缴结余款项。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市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缴前期已使用的资金。项目单位还应当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第十九条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撤销项目申请书。撤销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项目实

12、施情况、撤销事由等内容。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撤销项目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市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项目:(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中期评估论证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

13、的;(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七)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八)因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作出项目终止决定,并停止后续拨款。因项目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需要技术支持的,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并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确定追缴资金金额,并且通知项目单位。在市主管部门通知追缴资金金额之日后30日内,项目单

14、位应当上缴相关款项。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二十一条市主管部门根据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组织实施、绩效等情况。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绩效、检查和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

15、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与相关上级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生效之日前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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