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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氧气、乙快、汽油、柴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电设施,层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第六条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的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安质部批准,并采用相应措施方可进行。第七条在易燃易爆品仓库及其它存放场所,应设“危险”、“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防火措施。第八条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和遮盖,严禁挪作它用。第九条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第十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第十一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第十二条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爆晒并采取降温措施。第十三条存放易燃易爆品仓库及设施,应按北方联系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档案,要接规定巡查与监督。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品保管员必需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品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震及防静电措施,严禁野蛮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