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赤城煤矿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同时适用于各参建单位。第三条本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的排查、治理和报告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各类事故的不安全状
2、态和缺陷。第五条矿井安全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解决时的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本矿无法解决,需报告上级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基层区队或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本矿解决的隐患;C级:各基层区队或施工单位必须解决的隐患。第六条矿井安全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矿各科室、基层区队及各参建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各类事故的发
3、生,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赤城煤矿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同时适用于各参建单位。第三条本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的排查、治理和报告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各类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第五条矿井安全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解决时的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本矿无法解决,需报告上级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基层区
4、队或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本矿解决的隐患;C级:各基层区队或施工单位必须解决的隐患。第六条矿井安全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矿各科室、基层区队及各参建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并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案、整改治理情况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八条矿长对全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各科室负责实施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
5、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各基层区队及参建单位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第九条矿各科室及基层区队、各参建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是本科室(队)、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矿各安全生产管理科室必须加强对各基层区队及参建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排查和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矿安全检查科对全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有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6、各参建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职范围内、本责任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排除。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十三条所有入井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群监员、青年岗员都是安全隐患的排查者,要履行各自的职责,随时随地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决不能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否则,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广大职工及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都有评估、检查、排除和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和权利,对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安排处理,防患于未然。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的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
7、,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组织施工或生产。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在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三违”行为、查劳动组织、查设备管理、查危险源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作业现场工艺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装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第十七条矿安全隐患实行“月排查、周排查、日排查、班排查”四级排查机制。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跟班人员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进行现场盯防。(一)月排查。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负责组织,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科室(队)负责人及主管技术员参加,每月25日前后,结合月底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一次全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各专业科室下发整
8、改通知单安排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二)周排查。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矿领导、科室(队)负责人、主管技术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项工程施工负责人及监理参加,每周一进行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三至周五进行复查验收。1、每周一上午8:10,地面检查人员在矿临设会议室点名签到,对桌面资料、地面车间、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供用电管理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2、每周一下午14:30,下井检查人员在甘煤一公司调度室点名签到,对现场施工管理、各系统隐患、领导带班、现场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排查。3、每周三、周四、周五,分别由工程科、机电科、安检科组织对地面和井下进行复查检查,并对检查和复查情况在次日调度会上
9、进行通报。(三)日排查。每天由基层区队、施工队或各参建单位组织对本区域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四)班排查。班组长要在班前、班中、班后进行三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落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确保安全生产。第四章隐患治理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执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安全隐患的治理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第十九条各科室(队)、各参建单位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轻重缓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消除。第二十条在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从危险区
10、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待隐患消除确认后再恢复作业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由于条件所限,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严密监控,且必须制定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并限期整改,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第五章隐患报告第二十二条凡在我矿生产、施工过程或作业区域内所出现的安全隐患,无论大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报告调度室及有关科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安全隐患的扩大。第二十三条调度室或其它有关科室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和安排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各责任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整改,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直至隐患消除。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检查落
11、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第二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矿按月向集团公司汇报一次,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整改完成。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六条鼓励广大职工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对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隐瞒安全隐患等行为有权向上级或领导举报。第二十七条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并协助基层区队及各参建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管理和整改。第二十八条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考核处罚,严格按赤城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办法、安全施工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矿安全
12、检查科负责检查落实。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制度同时废止。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并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案、整改治理情况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八条矿长对全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各科室负责实施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各基层区队及参建单位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第九条矿各科室及基层区队、各参建单位行政第一责
13、任人是本科室(队)、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矿各安全生产管理科室必须加强对各基层区队及参建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排查和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矿安全检查科对全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有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职范围内、本责任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排除。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十三条所有入井检查的机关
14、工作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群监员、青年岗员都是安全隐患的排查者,要履行各自的职责,随时随地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决不能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否则,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广大职工及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都有评估、检查、排除和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和权利,对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安排处理,防患于未然。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的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组织施工或生产。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在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三违”行为、查劳
15、动组织、查设备管理、查危险源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作业现场工艺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装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第十七条矿安全隐患实行“月排查、周排查、日排查、班排查”四级排查机制。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跟班人员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进行现场盯防。(一)月排查。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负责组织,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科室(队)负责人及主管技术员参加,每月25日前后,结合月底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一次全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各专业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安排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二)周排查。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矿领导、科室(队)负责人、主管技术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项工
16、程施工负责人及监理参加,每周一进行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三至周五进行复查验收。1、每周一上午8:10,地面检查人员在矿临设会议室点名签到,对桌面资料、地面车间、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供用电管理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2、每周一下午14:30,下井检查人员在甘煤一公司调度室点名签到,对现场施工管理、各系统隐患、领导带班、现场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排查。3、每周三、周四、周五,分别由工程科、机电科、安检科组织对地面和井下进行复查检查,并对检查和复查情况在次日调度会上进行通报。(三)日排查。每天由基层区队、施工队或各参建单位组织对本区域范围内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四)班排查。班组长要在班前、班中、班后进行三次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