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2023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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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

2、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

3、,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第十条煤矿闭坑时应当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

4、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第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治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煤矿火灾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内因火灾第十二条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O.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O.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

5、,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三条所有开采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可划分为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1个采区生产。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必

6、须锚喷或者砌磴,磴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第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7、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8、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与封闭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第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巷道与采空区之间的漏风。第二十四条矿井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浅埋深煤层回采后与地面有漏风时,应当优化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充填封堵与采空区相

9、连通的地面裂隙,尽量减少地面裂隙漏风。第二十六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第二十七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封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容易自燃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第二十八条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定期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曾发生自燃火灾或者自然发火征兆的矿井,应当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加强防灭火管理。第二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

10、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评估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评估检测结果负责。第二节外因火灾第三十条外因火灾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点、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灾。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叶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木料场、砰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肝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砰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IO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第三十二条新建井筒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

11、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IOO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第三十四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罐

12、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第三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三十六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

13、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胴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第三十七条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胴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二)井下机电设备胴室、检修胴室、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等主要胴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机电设备胴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

14、道,应当砌不宣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砧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殖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o第三十八条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四)井下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按施工工艺进行爆破。(五)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第三十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

15、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胴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Ioi11的井巷范围内,应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喳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且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I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七)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煤层中未采用砌不宣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胴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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