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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015年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定义与解释(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
2、、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二)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容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特种设备: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S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1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OnIn1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S)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场区等特定场部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四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场部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承包商在本公司开展作业过程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及施工队伍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安全职责(一)执行董事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S)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4、,符合节能要求。(四)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五)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第六条分管领导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决定,协助主要负责人完成分管工作任务。(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S)组织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标准和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四)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五)负责分管范围
5、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决定。(二)监督各使用单位科学有序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三)负责制定、发布特种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等情况,负责组织联系办理特种设备备案、定检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五)参与公司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第八条各场部安全职责(一)各场部负责人是本场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
6、开展。(二)特种设备兼职管理人员由已取得正规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协助本场部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备案、检查、维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三)特种设备兼职管理人员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四)各场部应在场部负责人的领导下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得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地方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
7、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使用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一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注销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在所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使用单位做好备案资料存档。第十条叉车、铲车等非交通用机动车辆,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取得场内车号牌及相关证照。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相关手续由公司综合后勤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经公司批准决定封停的特种设备且其期限超1年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
8、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第十三条封停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并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停用超1年的还应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
9、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第十五条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二节特种设备采购、维护保养、检查、检验管理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采购应符合公司采购流程。第十八条所采购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包含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资料。使用单
10、位负责收集存档。第十九条根据特种设备使用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按照不同的设备类型分别编制特种设备的年检和维护保养计划,并明确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计划需报公司进行审核。第二十条组织好特种设备的年检和定期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一条根据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年检和日常维护保养计划、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使用单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时要注意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的周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设备使用说明
11、执行。一般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检,每月进行一次场内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次使用前应对特种设备的各种安全装置或部件、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燃料等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于叉车等非交通用机动车辆还应根据季节气候不同,做好换季维护保养检查。各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种类不同,参照此条款区别执行。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特种设备供应商、维护保养公司索取资质证明材料,并报公司领导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采用。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
12、造后,应确认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可接收。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存入特种设备技
13、术档案。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件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三节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应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验收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尽快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
14、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操作熟练的人员进行。第三十三条根据不同种类特种设备,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除进行存档外,还应在特种设备附近或内部适当的位置进行悬挂,便于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第三十四条承包商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资质证件齐全,并在施工作业开工前报甲方备案并参照本制度统一管理。第四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并应
15、定期参加复审。证件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开展证件复审工作,避免出现证件失效现象。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特种作业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统一存档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综合管理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税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七条承包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应合格、齐全,在施工作业开工前报甲方备案,甲方应认真核实
16、证件有效性。长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完成复审工作,并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备案更新。承包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纳入甲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统一管理。第三十八条综合管理部、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S)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四十条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