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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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高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管理,落实宽进严出的办学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的重要环节,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试工作严格执行教考分离,严格按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坚决杜绝考试各环节舞弊现象。第三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的课程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

2、的学分。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巡视组,组长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巡视组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并做好考试的评优评先工作。第五条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考试巡考制度,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相关考试;做到有考必巡,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对于巡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应及时处理和上报。第六条 学院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动员,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教师要明确其职责,加强其工作责任心;对学生要正面引导,利用典型事例反复宣传违纪作弊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师德教育,杜绝考试工作各环节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三

3、章考试资格认定第七条具有我校正常学籍的学生,具备参加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的考试资格;具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定并得到批准的选修课的考试资格。第八条每学期截止第14周周末,学生处将本学期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新生未报到、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实习生入伍、一二年级学生入伍保留学籍等)的学生名单汇总表,由学生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此审定学籍异动学生的考试资格。第九条 考试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二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无故缺考处理。无故缺考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四章毕业生学业

4、成绩审核办法第十条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生在修完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教务处对其进行学业成绩审核并出具学业成绩单。第H条 学生处在毕业生毕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本届毕业生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籍异动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审核。第十二条实习期间,因病、事假缺岗实习时间累计超过8周或擅自脱离实习岗位2周以上者,须按实际缺岗的实习时间,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按规定时间及实习大纲完成实习任务,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参加次年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审核。第十三条经教务处审核学业成绩不合格的毕业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结业。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结业后2年内修完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5、规定的全部学分,并向教务处提交学业成绩审核申请。逾期者,教务处将不再对其进行学业成绩审核。第五章考试组织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考查课和选修课。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考查课、选修课由开课学院安排并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教务处总体考试安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及考试安排表,由学院领导审核后于开考前一周将其报送至教务处审核、备案。第十六条考核方式(一)考试课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技能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查课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笔试、面试、报告、论文等不同形式进行。考核方式要注重终末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可采用考勤、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论文答辩、实验实训考核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6、考试课的过程考核成绩要占总成绩20%30%。(二)考核方式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全体学生公布。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十七条命题(一)命题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考试课严格实行教考分离。学院建立试题库并成立命题小组,由命题小组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组卷。命题工作应在当前学期考试周开始前3周完成。(二)命题要求1 .试卷命题应以课程标准和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2 .每套试卷出A、B卷两份试题,A、B卷重复率及往年(三年内)考试题重复率均不得超过20%,必须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课

7、题型参照教务处模板;考查课和选修课题型由教研室制定,经学院主任批准。考试课及考查课试卷必须用A3或8K纸。3 .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卷上标明。开卷考试的内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三)负责命题的人员对试卷的内容、质量和规范问题负直接责任。每份试卷均应保证卷面清晰、内容正确、图表准确、排版规范。(四)考试课试卷由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考查课、选修课试卷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命题。审核工作应于考试周开始前2周完成。第十八条试卷印刷、保管(一)试卷由学院考务人员负责印刷。要确保试卷字迹清晰,准确无误,不得以任何方式

8、泄漏试题。(二)试卷由各学院抽调专人分装、密封。要求严格按照考场编排人数分装,不多页、不少页,密封规范,并在密封条上注明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监考教师、试卷份数、考生专业、班级及人数等。备用试卷要求密封,并由专人保管,启封备用试卷需主考签字。(三)试卷分装和密封后由学院自行保管。第十九条 试卷在命题、印刷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纪律,严禁出现漏题、泄题现象。第二十条试卷整理归档(一)试卷的批阅、录分及审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及相关考务资料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由学院自行整理归档。(二)试卷(除选修课外)归档前必须装订。试卷装订要采用

9、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班级(自然班或教学班)、学号顺序装订成册,装订要整齐、美观。其他形式的试卷(如美术作品、电子作业等)应采用统一刻录光盘的方式保存,但封袋也必须按统一试卷封面要求填写内容。(三)整理后的所有试卷要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以便随时查阅。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以确保试卷的安全。试卷原则上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5年。第八章成绩评定及管理第二十一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统一考试的课程须采用网上阅卷系统进行评分。考试结束后,学院安排专人将试卷扫描入网上阅卷系统,并组织阅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10、阅卷,阅卷老师必须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教研室组织阅卷老师将统一考试的成绩与过程考核的成绩汇总后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教务处对各学院试卷的批阅过程进行督查,并对其中1%10%试卷进行抽查。试卷批阅工作,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二十二条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进行评定。经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重修该课程。第二十三条考试组织部门须汇总缺考、违纪学生名单,在成绩录入人员进行成绩登录时,将缺考、违纪学生一并备注。第二十四条 成绩管理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学院均指定专人管理,按照成绩管理系统分配

11、权限,实行一岗双人、双密码责任制管理。教务处、学院均须指定专人对教研室送审成绩进行审核及审批。教研室组织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指定专人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送审至学院。学院审核通过后,提请教务处审批通过。学生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由审核人、教研室主任及学院主任签字后,分别在教研室、学院及教务处各存档一份。成绩录入必须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申请,经学院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第二十五条 成绩审批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如确需更改,须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经申请人、教研室主任、学院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

12、处批准方可更改。第二十六条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示期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学生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各班汇总成绩复核登记汇总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于规定时间内交至开课学院;开课学院于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核查试卷。若经核查后成绩确实有误,如实填写成绩复核汇总表,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指定专人进行成绩修改,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学生。超过规定的成绩复核时间,不再予以受理。第九章考生须知第二十七条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两证齐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并认真填写考生签名表,按照粘贴的考号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方便核查。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

13、者,该门课程视为缺考。第二十八条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他地方的考卷按0分处理。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第三十条 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再继续答题。第三十一条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第三十二条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第三十三条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第三十五条除有特殊要求外,考试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答题。第三十六条 在考试中,考试相关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其他高科技电子

14、设备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第三十七条在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偷看答卷、传递相关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及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第四十条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第四十一条 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互换姓名、试卷。第四十二条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第十章考试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四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15、应当与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秩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的;(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反考场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终止考试,当次考试卷面成绩以0分记:(一)监考老师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二)考试清场后至发放试卷前,仍私自保存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物品的;(三)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电子手表、蓝牙耳机等电子或通信设备(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的;(四)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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