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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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矫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是行政执法全过程

2、记录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二节执法记录仪的适用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照相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八条在以下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一)日常卫生监督;(二)案件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四)送达文书;(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行政听证;(六)行政强制;(七)部门联合执法及其他重大执法活动;(A)突发应急处置;(九)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十)其他需要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情况。第九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

4、的;(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述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摄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由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审核、备案、存档、备查。第三章记录的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享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正式在编人员。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第四章执法记录的制作要求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保障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手持执法终端使用要求规范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5、,及时通过手持执法终端系统上报执法记录。第十四条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全过程:(一)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前,应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监督员执法证编号调整好设备。(二)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监督员左肩臂章处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必要时可以手持摄录。(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事先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我们是矫口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四)现场执法时使用执法记录仪

6、,应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记录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五)现场执法活动应同步摄录,摄录过程自监督员执法时开始,至执法结束时止。摄录内容要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现场遗留或发现的工具、器械、物品、原始痕迹等证据进行重点摄录。摄录过程应涵盖以下事实:1 .有关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2 .行政违法主体方面的事实;3 .与行政违法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六)检查同一家单位可摄录一段声像资料,或分多段摄录,应保证每段声像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同一声像资料中不能出现多家检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执法记录仪使用台账汇总表备注栏标明

7、。(七)执法记录仪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五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一节行政处罚案卷及文书的保存与归档第十五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统一收集、归档、保管当年度行政执法案卷。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武汉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十七条日常检查文书由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统一整理归档。第二节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的保存与归档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存储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统一管理时限为自上传之日起保管不少于10个月。第

8、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通过采集器导出、存储。第二十条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台帐,设立设备管理员,负责执法记录台帐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有媒体参与的执法行为;(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六章记录的使用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

9、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二十三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统一上报区卫生健康局法制监督科。第二十四条因内部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声像资料记录,须经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须经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批准。设备管理员注明调取人、调取事由、调取时间。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声像资料记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及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按照信息公开事项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声像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

10、权限进行管理。第七章记录设备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六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二十七条执法记录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执法设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八章检查和考评第二十九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开展对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考核与稽查。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中共武汉市研口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砺口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2023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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