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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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控制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实现本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职业卫生健康水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控制要求等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内容。本程序适用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管理。2术语和定义2.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

2、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崔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其余采用GB/T280012011标准规定的术语。3规范性引用文件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4职责4.1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4.2 安全环保处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4 .2.1负责组织确定职业卫生防

3、护设施、危害岗位及接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建立相关台帐。5 .2.2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职业危害的各种评价。4.2.3组织、策划公司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4.2.4负责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的制定、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4.2.5负责定期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员工体检,并组织员工告知。1.1.1 2.6负责建立各种档案资料,并向政府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申报。1.1.7 负责组织职业病患者的鉴定、治疗和健康恢复管理。1.1.8 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4.3 设备处、电控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的管理。4.4 工程管理处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4、项目,负责在项目施工阶段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管,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5 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调岗;负责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新入厂员工的合同告知。4.6 工会负责对职业健康工作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管;受理并组织解决员工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报怨。4.7 其他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负责:4.7.1识别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建立本单位相关的台账和档案。4.7.2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现场的告知工作。4.7.3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及培训。4.7.4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配置、运行及维护,及现场警示标志与

5、警示说明的设置。4.7.5负责本单位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申报、领取、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7.6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进行体检以及体检结果的告知。4.7.7负责建立及更新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人员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 7.8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工作及应急物资的管理工作。5管理内容与要求5. 1工作流程见附件5.2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制度5. 2.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设计,实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原则。6. 2.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健康评价,在设计部门出具可行性

6、研究报告时,需同时包含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内容。安全环保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7. 2.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本公司工程管理处应对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指令。8. 2.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5.2.5公司安全环保处应至少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5.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5.3.1合同告知:人力资源处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

7、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5.3.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5.3.2.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应在作业场所的入口处或其它醒目位置,成对设置安全须知标志牌,将相关危害因素信息予以公布并列明警示信息。5.3.2.2重要部位或职业危害因素较为严重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标识。5.3.2.3相关单位应在员工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前(包括新入厂、转岗)将该岗位职业危害信息对员工进行告知。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告知:5.3.3.1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定期向相关单位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3.3.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向相关岗位员

8、工及进入该场所人员进行公示。5.3.4员工体检结果的告知:5.3.4.1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及时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向相关单位告知。5. 3.4.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员工本人。告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员工个人隐私。5.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5.4.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5.4.1.1公司安全环保处应组织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5.4.1.2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管理知识的培训。5.4.2职业危害岗位人员的培训5.4.2.1相关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培

9、训计划时应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学习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预防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5.4.2.2公司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在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后应将需要向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进行传达。5.4.2.3相关单位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包括新入厂、转岗),如果新岗位涉及职业危害,教育应包括职业健康内容。5.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用品管理制度5.5.1防护设施5.5.1.1设备处、电控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实施维护和保养。5.5.1.2各单位要保证本区域健康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任何对健康卫生设施的变更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5.5.1.3各单

10、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安全环保处汇总后形成公司的台帐。5.5.1.4各单位应明确职业危害岗位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及相关事项,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掌握。5.5.1.5安全环保处及设备处、电控处应对各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执行安全卫生检查规定。5.5.2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5.5.2.1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5.2.2公司放射类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用品的管理执行公司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规定。5. 5.3应急物资的管理: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5.6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管理制度5. 6.1人力资源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

11、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6. 6.2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管理:7. 6.2.1加强设备管理,做好密封和防腐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露。8. 6.2.2加强易燃有毒气体的回收处理,杜绝随意排放。9. 6.2.3在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分布区域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并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指定岗位,采取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0. 6.2.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员工配置便携式检测仪,建立员工互保机制。11. 6.2.5加强应急管理,为关键部位配置呼吸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员工事故状态应急处理能力。12. 6.3生产性粉尘的防护管理13.

12、 6.3.1改革工艺过程,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粉尘危害。14. 6.3.2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使密闭系统保持一定负压,防治粉尘外逸,安装除尘设施;15. 6.3.3粉状物料需要运输的,应做好打水或密封处理;粉状物料的存储或加工,周围应采取降低风速、打水等措施。5.6.3.4做好个人防护,佩戴防尘用品,加强个人卫生。5.6.4噪声的防护管理5.6.4.1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控制和减少高噪声设备。5.6.4.2加强噪声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5.6.4.3采取吸声、消音、隔声等技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5.6.4.4加强个体防护,佩戴防噪声耳塞。5.6.

13、5放射性物质的防护管理5.6.5.1公司放射源的管理执行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规定。5.6.6高温的防护管理5.6.6.1通风降温:在温度较高的工作场所应采取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的方法,以降低作业空间的温度。5.6.6.2控制作业时间: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效果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岗位轮换制,通过控制作业人员接触高温时间以减小高温对人员的危害。5.6.6.3个人防护:在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穿戴耐热服,隔热靴,佩戴面罩等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5.7职业病应急处置及事故处理制度5.7.1职业病的应急处置5.7.1.1公司应建立防止急性职业病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演练及培训,具体要求

14、执行公共区域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5.7.2职业病的事故处理5.7.2.1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安环处负责组织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诊为职业病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康复治疗,安环处并向政府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5.7.2.2安环处对已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5.7.2.3安全环保处组织职业病患者定期进行复查,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并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8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5. 8.1安全环保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年

15、进行一次辐射年度评估监测。6. 8.2安全环保处负责确定本公司尘、毒、噪、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危害场所。7. 8.3对尘、毒、噪、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经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安全环保处应组织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8.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 9.1安全环保处在组织职业健康岗位员工进行体检前应编制计划,确定体检人员。10. 9.2从事有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岗前、岗中和离岗的时候应进行职业病体检,并建立相应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岗前、离岗体检应提报岗前、离岗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申报流程,经AI工程师、A1二级主管、各生产单位安环课长、各生产单位职业健康专管员、YI工程师逐级审核后执行。11. 9.3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12. 9.4相关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参检人员,并更新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5.10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5.10.1员工必须按时参加职业危害岗位体检或复检,对于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复检的人员,安全环保处将给予考核,并再次安排体检;对因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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