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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2X年X月X日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职业病范围与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与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第三条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员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员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员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第四条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与管理,由本单位员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本单位
2、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疑难重大问题报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第五条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二)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自查体时开始设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与诊断依据。(三)为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与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根据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本单位员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本单位工会,安排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期进行健康检查。(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与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与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
3、状况。(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设立健康档案与卡片。(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与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管理(一)认真仔细做好有关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与治疗。(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按期安排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三)根据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员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承担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四)凡符合参加职业病健康查
4、体条件的员工,均享受公费检查待遇,该项费用由本单位负担。(五)职业病患者到员工医院就诊,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与其他有关待遇。(六)如需去上级有关部门复查的职业病患者,由员工医院联系,才能外出复查。擅自去其他医院复查者,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职业病的预防与治疗(一)凡患有有关活动性肺结核、肠结核、肾结核、骨结核、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气管扩张、肺硬化、肺气肿、胸膜疾病,显著影响呼吸功能的胸膜粘连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心质性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质性心脏病的患者,禁止从事粉尘与有毒作业,防止职业病的扩大。(二)在有粉尘、有毒作业区内,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三)对尘肺病治疗原则应以控制发展,防止感染并发症为重点,辅以调节性生理功能的药物治疗,使其改善健康状况,提高机体的抵抗能力。(四)对其他职业病患者,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治疗,必要时可以转上级医院诊断治疗,争取创造良好的治疗条件,减轻患者的痛苦。(五)本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好职业病患者的疗养,减轻症状,争取早日康复。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