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大正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证券代码:003029证券简称:吉大正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Ji1inUniversityZhengyuanInformationTechno1ogiesCo.,1td.吉大正元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二三年五月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
2、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1,439,127股股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发行的背景1、网络安全行业快速发展,公司发展获得机遇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数字化转型向数智化转型全面衍进,公司以“数字世界的守护者,数字伦理的捍卫者”为企业使命,以成为“全球一流的数字安全企
3、业”为企业愿景,推出数字安全新型基础设施“元安全”体系,将数字安全能力基础设施、数字安全智能中枢、数字安全操作系统有机结合,形成智能化、操作化、云原生化、安全业务化、业务安全化的全新数字安全防护体系,全面护航各行业客户数字化转型。公司所处行业受到数字经济发展的带动,呈现向好的发展趋势。2023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啜字经济发展规划正式发布,对我国数字经济作出了体系化设计以及整体化布局,指出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安全被定位为基础保障能力、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数据资产安全应用、加快数字化发
4、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基础底座和重要保障。通过政策牵引有望加快相关企业与全产业链的发展,实现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9.8%,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未来我国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产业的市场空间巨大,公司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2、网络安全行业政策相继颁布,政策保障逐步完善2023年以来,国家加大鼓励、支持网络安全行业规范发展的力度,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等,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5、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僻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标准;针对数据安全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d数据二十条,)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一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二)本次发行的目的1、增强资金实力,提高市场
6、竞争力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将有利于公司拓宽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彰显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先生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其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
7、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oo元。(二)本次证券发行品种选择的必要性1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研发的持续投入和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2、提高公司
8、的抗风险能力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等风险因素,通过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失去发展机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3、提高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提升市场信心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是于逢良先生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其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
9、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目前融资的最佳方式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方式融资的规模有限且期限较短。此外,债务融资方式不仅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能够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盈利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综上,公司选择向特定对
10、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具备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具备适当
11、性。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1、派发现金股利:P1=PO-D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12、PO/(1+N)3、两项同时进行:P1=(PO-D)/(1+N)其中,Po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
13、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己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14、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旦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
15、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本次发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期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12月24日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