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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学年度预算安排。第三条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学校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专项经费和校级专项经费。上级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
2、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校级专项经费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经费。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绩效考评”的原则。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负责做好上级资助专项和学校专项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
3、现问题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处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组织做好专项经费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按绩效目标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第六条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组织做好专项经费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二)严格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经费,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三)负责编制专项经费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
4、报告书。(四)自觉接受政府和学校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纪监审办、财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七条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按上级要求,协助做好各级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二)负责学校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三)根据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做好专项经费项目的验收或清算工作。(四)协助做好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第八条纪监审办对专项经费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经
5、费申请第九条学校所有专项经费一律按经费用途,由职能管理部门扎口申请。如申请的经费用途有交叉,则须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分别申请。凡属设备购置经费归口由资产与基建处负责,基础设施维修与改造经费归口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科研资助经费归口由科产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归口由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与引进经费归口由人事处负责。第十条专项申请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当年度的中心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相应专项及经费需求,统筹安排上级专项和校级专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上报。申报内容包括:专项经费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等。第十一条专项经费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分期投入必须有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如上级资助
6、项目与校内预算安排重复,则上级资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第四章执行管理第十二条专项经费一律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第十三条上级资助专项批准后,财务部门将根据项目预算书和立项通知,以实际到账金额按规定拨入项目,并按照上级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经费,不得开支与专项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按项目和经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上级专项经费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第十
7、七条学校预算安排的非常规性专项经费,应按专项申报时确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期限执行。执行期满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重新统筹安排。对项目执行期内未完成的专项,需提供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校长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学校预算安排的常规性专项,应在当年度执行完毕。如有经费结余,纳入下年度预算指标。第十八条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纳入统一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九条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实行全过程跟踪总管理,建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并会同纪监审办对已完成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学校纪监审办、财务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一条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