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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办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办公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益,杜绝浪费和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公设备是指各单位办公所使用的下列设备:(一)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二)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务通等数据处理设备。(三)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四)复印机、碎纸机等文件处理设备。(五)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六)录音机、DVD、电视机、投影机、话筒、音箱等视听设备。(七)其它用于办公的单价500元以上的设备。第三条我院所有的办公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办公设备的配置第四条所有办公设备
2、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益。配备原则为:(一)共享原则:凡属本部门使用效率不高而几个部门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该共享使用,设备拥有部门有义务创造条件共享该设备;(二)朴素原则:一切办公设备,性能只要能满足日常办公的需要即可;(三)修旧利废原则:损坏的设备,不到报废年限而又具有维修价值的,则进行维修后继续使用。经确认本单位确实不能使用的设备,调剂到其他单位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则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否则,由本单位负责按有关程序提请处置。第五条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复印机等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控制,尽量做到全院共享使用。第六条笔记本电脑的配备从严掌握,尽量做到本部门或跨部门的共享使用。第七
3、条各单位全额公款购买的笔记本电脑,长期归某个人使用的,该使用人一般不再配备台式电脑。第八条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第九条办公设备的购置程序:一、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物质统一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采购计划。二、教师使用科研经费申请购买办公设备的,由科技处审核后,经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纳入采购计划。三、办公设备购置申请获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第十条办公设备的更新一、办公设备使用年限:机电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810年,电子类设备使用
4、期限一般为58年。二、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如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及时维修。三、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要继续使用。四、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应报废一件,更新一件。拟报废的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实行使用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所有设备的账目、统计、使用等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一、各单位应建立办公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的使用人责任制,实施科学化管理。各类办公设备使用责任到人,要物尽其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二、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设备原值予以赔偿。三、在设备使用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用、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四、人员岗位调整、调出或退休,所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设备移交,任何人不准随意带走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各单位配置的办公设备如利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进行调拨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