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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
2、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第四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不便于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省教育厅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报*省教
3、育厅审批:(一)土地使用权;(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三)对外投资(含股权);(四)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二)负责学校各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处置论证工作;(三)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相应账务处
4、理。第九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已完成处置审批的资产进行实物处置。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处置收入予以监督审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申请的初审及论证工作。(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对土地、房屋(含构筑物)等资产处置项目的初审及论证工作。(三)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对重点学科、科研平台设备类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取得的收益等资产处置申请的初审及论证工作。(四)教务处:负责对专业能力实践基地、专业及课程建设等教学设备类资产处置申请的初审及论证工作。(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公寓家具、教室课桌椅类资产处置申请的初
5、审、论证工作。(六)不属于上述归口部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归口部门职责。第三章处置条件、程序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九)在不影响高等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十一)因学校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6、(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在责任核实追究之前,学校不受理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且不予销帐处理:(-)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变卖、捐赠或转让的;(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按原渠道报经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转让。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使用单位根据处置条件,经初步论证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
7、请表(附件1)及*学院资产处置报告单;(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论证报告(附件2);(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论证报告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再论证,对论证通过的资产按规定办理审核、清点回收及报批手续;没有通过论证的资产不予处置。(四)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实物处置;(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调整相关账目,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备案。第四章处置收入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
8、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弄虚作假,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学校其他文件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附件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2:*学院国
9、有资产处置论证报告附件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处置资产总数账面原值总计(元)其中:单价10万元(含)以上设备台,账面原值共元。资产明细:(附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打印的资产清单)申请处置的原因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使用单位初步论证意见论证小组成员签字:注:本表式三份,分别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留档。附件2:*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论证报告申请单位待处置资产总数账面原值总计(元)其中:单价10万元(含)以上设备台,账面原值共元。资产明细:见附件。处置原因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意见(建议不予处置的应列出明细)归口部门签字盖章:论证日期:年月日归口部门论证小组成员签字国有资产负责人:管理处审核或论证年月日意见注:本报告-式二份,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留档;归口部门论证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