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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二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的主要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学校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6
2、、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第三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四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及有关部门审核。第五条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统一编号。第六条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第七条订立
3、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第八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第九条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第十条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
4、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
5、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主要审查内容有: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第十七条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管理的依据。第五章合同履行、变更
6、和解除第十九条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学校财务处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结算。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作为
7、履约证据留存。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2、我方负责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4、我方负责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
8、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管理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程
9、序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学校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处、招标办公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第七章合同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内容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对方当事人
10、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标的验收记录;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1、本项目部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妥善保管。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学院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学校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