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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了严格执行XX区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入学第一条凡年满6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接种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后,按照规定办理电子学籍。第二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第三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表。第四条小学一般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二、转学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父母双方其中一方调动工作离学校服务区。第六条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第七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及时安排插班学习。三、借读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但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短暂就读,由单位证明,学校同意后可临时借读。四、休学和复学第九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者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
3、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五、退学第十条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六、升级、重读、跳级第十一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经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后即可升级。小学取消留级制度。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智力筛查,确认为智
4、力残疾的学生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允许随班就读,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第十二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可准其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八、毕业第十三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九、奖励和处分第十四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年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十、附则第十六条学生复学、重读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重读、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