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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Q东堵科学技术便步准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科学技术普及
2、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原则】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坚持走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山东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目标定位】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体系推进、开放协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支撑引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第四
3、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统筹全省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
4、职责做好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科技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第七条【知识产权战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第八条【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
5、索的合法权益,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九条【科技奖励】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科学技术普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加强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基础研究规
6、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部署,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建设,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第十二条【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研机构和科研力量布局、产业结构和配置等方面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投入结构,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7、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优势特色和产业需求,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支持。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科学活动;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第十四条【高校基础研究】高等学校应当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基础理科、基础文科
8、、基础医学等发展壮大,推进理、工、农、医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对数学、物理等重点或者薄弱基础学科给予扶持,构建优势特色学科体系,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第十五条【企业基础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承担各类基础研究项目,提高企业基础研究能力。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第十六条【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基金、委托研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
9、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七条【研究基地与实验室】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和保障,加速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实验室、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统筹布局建设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第十八条【科研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强有组织科研,科学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
10、配置,加快产业发展重大技术突破,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第十九条【农业科技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新品种、突破性优良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加强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为农民提供科技培训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强化人员、经费、项目等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第二十一条【成果赋权管理】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
12、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技术标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技术标准制定的结合,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产品研究开发中,推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依法采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第二十五条【技术交易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
13、、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大力发展专业性技术市场,完善技术交易规则和公开交易体系,鼓励科技成果进场交易。第二十六条【技术转移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其发展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省人民政府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对从事技术经纪专业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提供技术转移研究和运营服务能力。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企业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
14、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建立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八条【企业参与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制度,完善以企业发展和产业实践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化应用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承担科技项目。第二十九条【企业创新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设立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
15、创业平台,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三十一条【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企业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利用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第三十三条【企业知识
16、产权】企业应当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增加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和运营模式,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第三十四条【企业梯次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财政科技资金或基金,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增幅应当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把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三十六条【民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