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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单
2、位应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所有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市直各工作部门都有专门的公开页面,同时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
3、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用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1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规范。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