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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滦州市财政局编制2023年6月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申办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二、项目信息编号:0800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
2、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四、受理机构行政审批局。五、决定机构行政审批局。六、办理条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七、申请材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资格的证明;3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八、办理流程收到申请(即办)提交申报材料20日内。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H、审批结果审核通过,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十二、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十四、公开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申办设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会计从业人员。二、项目信息编号:0800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三、办理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4、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四、受理机构行政审批局。五、决定机构行政审批局。六、办理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七、申请材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
5、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八、办理流程九、审批时限提交申报材料20日内。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H、审批结果审核通过,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十二、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
6、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十四、公开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各单位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项目信息编号:08100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7、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8、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六章第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各种违反情形。四、受理机构财政局监督评价科。五、决定机构财政监督局。六、处罚流程七、办结时限发现违法行为实施检查起60日内。八、处罚标准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适用的处罚情形。九、办理结果下达“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
9、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四、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罚违规采购主体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违规行为处罚。二、项目信息编号:081002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罚违规采购主体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0、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有前
11、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12、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
13、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14、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四、受理机构采购控购中心
15、。五、决定机构采购控购中心。六、处罚流程(见下页)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七、办结时限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检查起60日内。八、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适用涉及处罚的情形。九、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违反财政收入规定行为的处罚。二、项目信息编号:082003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处罚三、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