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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结束评估程序1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2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牵头单位应以评估工作组名义邀请同级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的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3现场评估工作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审查;- -座谈查询;- -查阅文件;- -走访核查。4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
2、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5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反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6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应形成事故评估报告(见附录Q),并于60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7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应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8评估报告应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