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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田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9年12月19日,区政府印发了盐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深盐府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3年多来在规范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二方面原因:(一)职权调整需要。2023年3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临时用地审批职权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3)105号),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临时用地审批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等审批事项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故原办法中“区规土监察局负责临时用地的
2、受理、初审”等关于临时用地以及国有未出让土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上的临时建设等相关规定,已不再适用。为确保依法行政,权责统一,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实际工作需要。一是因职能调整,原办法中部分单位的职责表述需修订,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3)213号),“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自2023年9月1日起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等等。二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高标准高要求的需要,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等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对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进行规范。三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对产业急需的临时配套和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出了新的需求,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审批管理,需对临时建筑申请类型、审批流程等进行优化调整。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原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新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删除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有关内容。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条文及有关条文的相关内容。(二)调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各部门职责实际,对区各部门职责进行调整,重点对产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等单位的职责进行修订。(三)完善临时建筑申请建设规定。对临时建筑的申请条件、建设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四)优化临时建筑审批流程。对产业急需的临时配套和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审批过程进行优化,对申请延期的期限进行细化。(五)规范已批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对已批临时建筑的日常管理、安全监管等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确保已批临时建筑长期在管和使用安全。三、其他说明我局于2023年3月启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