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漏缆1.一般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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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漏缆)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9“分项报价表”指合同总价项下的分项报价表,即合同需求明细表。1.1.2合同当事人1.1.2.2 买方: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3 卖方: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4 建设项目:1.1.2.5 “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卖方代表: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1.2.6 补充:1.1.13不可抗力1.1.13.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

2、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1.1.13.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1.1.13.3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1.14物资代理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或规定,协助买方和国铁集团进行物资采购、

3、组织供应和质量监控等服务工作的公司。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U.15第三方单位,指的是受买方委托的其他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代理公司等单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1.4.2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

4、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4.2.1 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1.4.2.2 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1.4.2.3 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合同材料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2)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3

5、)合同“合同需求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1.4.2.4 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o1.4.2.5 买方要求调整合同材料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1.5 联络1.5.1 .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材料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1.5.2 .2卖方代表的变更

6、、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1.5.3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1目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4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1.8 知识产权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日内未作表

7、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8.3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9 保密1.9.2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供货要求、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1.9.3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1.9.1项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1.9.4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1.9.1项所列举的

8、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3.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3.1.2供货周期内签约合同为固定价格。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第3.4款重新计算税费,调整合同总价并签订书面协议。3.2 合同价款的支付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 交货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1)己交货且未结算合同设备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付款申请书;(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买方收到第3

9、.2.1项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合同设备价值5%的结清款后,在到货检查合格后28口内向卖方支付该批合同设备60%的价款。3.2.2 验收款买方在项目开通运营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5%。3.2.3 结清款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28口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不计息支付给卖方。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口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结清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28口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结清款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

10、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结清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合同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3.4增值税计算与增值税变更3.4.1 增值税计算方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须明确增值税金额。如“投标物资报价表”未要求卖方拆分增值税,则“分项报价表”应根据合同签订日增值税税率和“投标物资报价表”,以出厂单价(含税)、运杂费单价(含税)不变的原则,选择如下任一种方案计算增值税金额:根据出厂单价(含税)、运杂费单价(含税),计算到站单价(含税),根据到站单价和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计算到站单价的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到站不含税单价=单项到站单价/(1+单项税率)到站单价增值税金额=单项到站单价-到站不含税单价3

11、.4.2 增值税变更在开标日起至合同签订日止,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就合同总价进行协商,以不含税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如投标报价未要求拆分增值税,则不含税总金额E单项不含税价=单项合同价/(1+单项原税率)调整合同总价,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单项不含税价x(1+单项新税率),并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合同价格计算过程。在合同执行阶段,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买方应与卖方就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进行调整,以不含税总金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总价,并签订书面协议。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1 包装4.1.3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等资料。4.1.4 合同材料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

12、合产品质量法及供货要求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4.1.5 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材料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材料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4.3运输4.1.6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24小时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口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4.3.4 合同材料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4.3.5 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材料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

13、交货地点。4.4交付4.4.2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材料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合同材料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合同材料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4.4.4 卖方应调查合同材料的现场使用环境条件,使其满足合同材料使用要求。5.检验和验收5.1 验收程序5.1.1 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程序如下:(1)到货检查;(2)开箱检验;(3)抽样检验;(4)验收。5.1.2 如施工现场不满足抽样检验所需条件,可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在卖方发货前,对供货批次进行抽样检验。5.2 到货检查5.2.1 合同材料及技术文件运抵买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按如

14、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1)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技术资料”中要求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2)满足通用合同条款及技术规格书中对“包装、标记”的要求;(3)外观良好;(4)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卖方装运前通知买方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5.2.2 到货检查后,买卖双方应做好到货检查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5.2.3 当第5.2.1项所规定的要求未满足时,卖方应采取补救措施。第5.2.2项中到货检查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索赔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进行。5.3 开箱检验5.3.1 到货检查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材料到货检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

15、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5.3.2 合同材料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5.3.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5.3.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开箱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5.3.5 如果卖方代表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5.3.6 合同材料到货检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保管。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材料入库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材料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5.3.7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满前发现的合同材料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材料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3.8 若因第5.3.6项所述情形导致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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