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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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

2、市交易;(七)证券自营;(A)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四、受理机构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其他业务,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

3、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其他业务,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六、决定机构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其他业务,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

4、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对,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十、申请条件(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1、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

5、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五)

6、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A)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

7、列条件:(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8、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

9、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10、,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廿氾;(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

11、值外汇资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5、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三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1号)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具有证

12、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

14、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行政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

15、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3、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相关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二、严格投资条件,加强准入管理(三)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严格限制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防止其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达到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或申请核准。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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