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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蓄电池、充电电池、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蓄电池、充电电池、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7702/分类名称电工及材料蓄电池/2.2 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3术语和定义3.1电动助力车用铅
2、酸蓄电池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轮椅车等使用的容量为28Ah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和蓄电池组。3.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4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T/ZJXDC0
3、01-2023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QB/T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6.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按照GB/TIO111规定的程序,采用简
4、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每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如下表:序号产品名称抽样数量检验样品数量备用样品数量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22199.1-2017)16块8块8块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36972-2018)16块8块8块3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8块4块4块4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8块4块4块5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2947.3-2008)10块5块5块6.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
5、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6.5 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6.6 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6. 6.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6. 6.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6、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上一年度开展的专项二次抽查不在此范围内)。6.7其他要求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
7、、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样的产品、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7检验要求7. 1检验项目表2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外观GB/T22199.1-2017GB/T22199.1-20172蓄电池结构(极性)GB/T22199.1-201732hr容量GB/T22199.1-20174低温容量GB/T22199.1-20175外形尺寸GB/T22199.2-20176能量密度GB/T22199.1-20177快速充电能力GB/T22199.1-20178耐振动能力GB/T22199.1-20179大电流放电特性GB/T22199.1-201710过充电
8、GB/T32504-201611外部短路GB/T32504-201612机械冲击GB/T32504-201613自由跌落GB/T32504-201614防触电保护GB/T32504-2016备注:样品需要生产90天之内的产品表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外形尺寸GB/T36972-2018相应产品标准GB/T36972-20182充放电接口GB/T36972-20183I2(A)放电GB/T36972-201842I2(A)放电GB/T36972-20185低温放电GB/T36972-20186高温放电GB/T36972-20187外部短路GB/T36972
9、-20188自由跌落GB/T36972-20189过充电保护GB/T36972-201810过放电保护GB/T36972-201811短路保护GB/T36972-201812放电过流保护GB/T36972-201813外观GB/T36972-2018注:外观要求、标识、包装等项目只检测检测方法引用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表4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外观T/ZJXDC001-2023T/ZJXDC001-20232外形尺寸T/ZJXDC001-202332hr容量T/ZJXDC001-20234不同温度下的容量T/ZJXDC001-20235大电流放电T/Z
10、JXDC001-20236快速充电能力T/ZJXDC001-20237重量比能量T/ZJXDC001-20238耐振动能力T/ZJXDC001-20239过充电T/ZJXDC001-202310外部短路T/ZJXDC001-202311机械冲击T/ZJXDC001-2023备注:样品需要生产90天之内的产品表5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外观QB/T2947.1-2008QB/T2947.1-20082极性QB/T2947.1-20083外形尺寸QB/T2947.1-200842h率额定容量QB/T2947.1-20085低温放电容量QB/T2947.1-2
11、0086大电流放电性能QB/T2947.1-20087耐振动性能QB/T2947.1-20088过充电性能QB/T2947.1-20089过放电性能QB/T2947.1-2008备注:样品需要生产60天之内的产品表6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低温容量QB/T2947.3-2008QB/T2947.3-20082外观QB/T2947.3-20083极性标志QB/T2947.3-2008412(A)放电容量QB/T2947.3-20085耐振动QB/T2947.3-20086自由跌落QB/T2947.3-20087常温容量QB/T2947.3-20088标志QB
12、/T2947.3-20087.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