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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本次抽查的产品类型包括: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厨具、炊具及器皿等。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出现的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4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2、)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31604.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碑、镉、辂、铅的测定和碑、镉、辂、锲、铅、睇、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碑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镉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格的测定和迁移量
3、的测定GB31604.3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锲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样品4件,其中2件作为检验样品,2件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按实际最小销售包装折算成检样
4、和备样数量,以保证检样数量及备样数量不少于规定要求,避免打开原包装。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1)优先抽取有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主导产品;(2)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6.3样品处置6.3.1样品抽取后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携带或邮寄至检验机构。6.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
5、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6. 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6.5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6. 6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
6、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07检验要求7. 1检验项目表2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产品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4806.9-20164.2GB4806.9-20162铅的迁移量GB4806.9-20164.3GB4806.9-2016GB31604.49-2016第二部分第二法GB31604.34-2016第二部分第三法、第四法3碑的迁移量GB480
7、6.9-20164.3GB4806.9-2016GB31604.49-2016第二部分第二法GB31604.38-2016第二部分第一法、第三法4镉的迁移量GB4806.9-20164.3GB4806.9-2016GB31604.49-2016第二部分第二法GB31604.24-2016第三法、第四法5银的迁移量GB4806.9-20164.3GB4806.9-2016GB31604.49-2016第二部分第二法GB31604.33-2016第三法、第四法6辂的迁移量GB4806.9-20164.3GB4806.9-2016GB31604.49-2016第二部分第二法GB31604.25-20
8、16第三法、第四法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不检络的迁移量。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